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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拟强化廉署职权:有权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劝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7月07日08:52
廉署侦查刑事案件拟设定期限,建议最长8个月。
廉署侦查刑事案件拟设定期限,建议最长8个月。

  中新网7月7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法律(即廉署组织法)草案,建议赋予廉署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情况发出劝喻的权限;将行政机关回复廉署劝喻由原来90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设定侦查期间;以及扩大纪监会监察范围至“非刑事性质投诉所涉及的问题”等。

  澳门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表示,为提升廉署回应社会诉求的能力和强化廉署职权,尤其在行政申诉方面的行政监察权,以及因应《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生效,故特区政府提案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法律,明确廉署的反贪职责范围、清晰廉署的行政申诉职责、强化廉署在执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动作用、明确案件的侦查期间、简化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方式等。

  为更准确表达法规内容,法案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因应《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生效后,廉署的反贪职责范围已延伸至私营部门,故法案就公署的任务、职责,以及反贪及行政申诉职能范围等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同时与其它法律制度配合,将现行条文中“依刑事诉讼法”的表述改为“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使表述更为严谨及准确。

  限半月内回复劝喻

  为强化廉署的行政申诉职能,法案建议清楚界定廉署的行政申诉职能,赋予廉署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情况发出劝喻的权限,行政机关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劝喻时须说明拒绝接受的理由,以及建议将行政机关回复廉署劝喻的期间由原来的90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避免错过适时解决问题的机会。

  廉署负责侦查的案件应否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或归档,长期为社会关注。在法治社会中,对时间的合理掌握是评定制度公平性的重要准则,任何公权行为皆应在一个合理期间内处理。为此,经充分考虑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及各项基本原则,并结合现今世界较先进的刑事侦查制度及原理,法案建议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典》第258条所定的侦查期间,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廉署展开的侦查。即侦查的案件应在6至8个月内归档或提出控诉,确保公署调查时有法可依,并提高廉署的办案能力及水平。

  基于程序快捷及经济原则考虑,法案建议允许在具备所需技术条件时,利用电子媒体公布廉署工作报告,但仍须在《公报》上刊登有关查阅方法的通告。

  加强规管避免滥权

  为严格遵守基本法及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公约规定,以保障居民的权利、自由及保障,以及确保公署依法履行职责,法案建议明确规范廉政专员的辅助人员应负特别义务,规定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尊重人的名誉及尊严、必须恪守不歧视原则,以及必须表明属廉署人员的身份。

  为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并防止出现误用或滥用职权的情况,法案建议加入“于执行职务时”,作为“持行政长官或廉政专员发出的特别工作者证者才可自由通行及进入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的办公地点”的法定前提。

  为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报告,完善廉署纪律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法案建议扩大纪监会监察范围,由现时的“纪律投诉问题”扩大至“非刑事性质的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让纪监会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监察角色与作用。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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