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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犯罪缓免刑将出司法解释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2011年07月20日04:19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贪腐过亿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及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执行死刑。当天,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法院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对于公众指责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的说法,最高法称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适用。

  最高法称,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当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此外,最高法还将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职务犯罪案四大特点

  多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去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泛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

  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

  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

  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5类职务犯罪从严惩处

  1.利用人事权、执法权、监督权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

  2.涉及工程建设、国有企业、金融证券、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的教育、科研、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

  3.在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环节谋取非法利益,使生态环境遭严重破坏的职务犯罪。

  4.征地拆迁、耕地补偿、惠农补贴发放等涉及民生、与民争利的职务犯罪。

  5.与黑恶势力勾结、涉及到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群体利益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数字

  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

  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

  焦点

  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偏高

  针对近年公众对职务犯罪缓免刑的质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这几年确实存在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适用较多的情况。去年,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曾联合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裴显鼎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从而使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尽量适用缓免刑”。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条件和情节理解掌握不够准确,在缓免刑的适用标准上也不统一。另外,基层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额都比较小。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就可判处缓刑,因此很多案件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

  “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意见很大。”裴显鼎说。

  将出细则避免量刑“蹦极”

  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裴显鼎透露,司法解释将明确列出不得适用缓免刑处罚的具体情形。无论被告人有多少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到第二个甚至第三个幅度”。在程序上也将进行规范,所有判处缓免刑的案件都须经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悉,该司法解释已在各地法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专家观点

  数额非量刑唯一、决定性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表示,一些贪腐案件虽涉案金额上百万、数千万甚至更高,但不一定执行死刑。赵秉志教授不赞成划定一条线,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判死刑。

  “涉案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赵秉志教授称,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案件是否造成重大、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有受贿行为,虽数额可能只有10万元,但在国际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的。但有些案件,如不涉及公众利益,且赃款追回,损失能弥补,可以不判处死刑。“以数额而论是不科学的。”赵秉志教授称,可以考虑划定在多少数额以下不执行死刑,但不能规定超过这个标准,一律判处死刑。

  赵秉志教授同时表示,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可从宽也可不从宽,但与无故、报复性多次杀人等暴力案件相比,一般情况下,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都应从宽。因此,自首情节在贪腐案件中起到较大的量刑调整作用。

  重在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威慑力

  赵秉志教授称,保留死刑,少用、慎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一定时期内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对惩治和防范职务犯罪有一定的威慑力,但不可寄希望过高,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大查处的力度,“让犯罪分子感受到被查处的风险很大,而不是仅仅依靠严刑重罚”。如醉酒驾车,虽然最高可判处拘役6个月,但是如果加大查处力度,所形成的威慑力是很大的。

  赵秉志教授举例说,发生100起犯罪案件,仅查处50起,都判处死刑,与发生100起,查处95起,不判处死刑,两者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

  追问

  行贿者量刑将有具体规定

  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如何对行贿者进行处罚?

  裴显鼎:关于打击行贿一直有争议,有人认为应该主要惩处受贿者,很多人是被动行贿,没有人愿意主动送钱。这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打击行贿犯罪上,公众的呼声和关注不够。另外,在立法层面上,刑法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本身就有区别,而且有人担心,如果加大行贿的打击力度,可能导致行贿人不承认、不配合,从而强化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使得职务犯罪案件无法侦破。

  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在通报的许迈永、姜人杰案中,有多名行贿人被点名。

  最高法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贪腐案异地审理将制度化

  裴显鼎: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都曾在地方或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有一定权力,有一定人际关系。在当地审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群众也会质疑审判公正性。

  最高法和最高检正酝酿出台规范性文件,扩大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适用范围,促使各地法院都能够对影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扩大异地管辖适用范围,推动异地审理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近年来不少高官贪腐案件都是异地审理,会否常态化?

  伏法巨贪档案

  罪犯姜人杰身份曾任苏州市副市长罪名受贿罪行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保留已被确定取消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及结算工程费用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判决法院认为,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违背职责,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姜人杰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他提供的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许迈永身份曾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罪名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行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他还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5359万余元。此外,他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判决法院认为,许迈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许迈永虽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全部追缴,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经查,其检举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许迈永判处并核准死刑。

  点评

  城市开发建设权力大监督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地产市场空前繁荣。由于该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利用职务便利在城市建设领域谋取利益的职务犯罪现象尤为突出。

  许迈永案和姜人杰案都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两罪犯同样都曾经担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领导,两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也都与土地审批和建设领域相关,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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