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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环保局:涉水污染最高可罚50万元(图)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8月02日04:13
市环保局公布14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市环保局公布14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本报讯 (记者黄江洁)企业触犯了环保法律法规究竟应受到怎样的处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处罚?昨天,东莞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首次将16大类共148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之于众,其中对于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或特别重大环境事故的,将被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据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的公布意味着环保部门向社会公众表达了严格执法程序、公平公正执法的决心。“公布法律依据表明每项处罚决定都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同时也公布裁量权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5万以下罚款权下放中心镇

  在市环保局公布的这个长达83页的《标准》中,详细列明了对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包括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违反其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16大类共148种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东莞市环保局已经将5万元以下的罚款权限下放中心镇。

  视情节和程度作出处罚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情形分类、违法程度和情节以及处罚裁量标准。其中法律依据是处罚的根据,而环保部门也可视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做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该负责人解释称:“这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自由裁量标准并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形成的裁量标准。”

  例如,在“其他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类”中,对于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风机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根据噪声超标的分贝数处以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的罚款。

  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解释,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典型处罚

  重罚涉水污染者 罚款“起步价”5万元

  据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标准》加大了对涉水污染案件的处罚力度,最低罚款为5万元。

  《标准》中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水污染处理设施、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等数十项,其中多项涉及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达到了50万元。

  该负责人介绍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修订颁布实施后,对涉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罚,5万元是处罚的起点。“同时,我们还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污染企业的处罚起点裁量标准,即电镀类8万元,漂染、蚀刻7万元,酸、碱洗、牛仔洗水6万元,其他洗水5万元。”

  擅改机动车致尾气超标可罚1000元

  《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的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其中包括对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装尾气排放设备导致尾气超标等情形。

  对于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再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得排气污染超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于未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在建加油站和新登记油罐车,将视其违法程度和情节轻重,对其分别处以1万~5万元和3000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作者:黄江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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