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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人格遭侮辱为由愤然投诉法官 因调查受阻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方镇彬 周海波
2011年08月03日10:16
南方日报讯 (记者/方镇彬实习生/周海波)去年底,律师刘民杨以人格遭侮辱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一名法官。

  南方日报讯 (记者/方镇彬实习生/周海波)去年底,律师刘民杨以人格遭侮辱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一名法官。

  刘民杨说,他顶着极大压力对法官提出投诉,是希望他的经历能换来广大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昨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民杨投诉事件作了公开回应,认为被投诉法官“不存在阻挠律师调查、侵犯律师执业调查权和律师人格的问题”。

  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刘民杨律师介绍,2010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因案件需要,他携带广东虎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原件,律师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的原件,委托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10)东二法执字第6091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前往虎门法庭找邹溪海法官,希望后者提供双方当事人在虎门法庭所作的执行笔录。

  他向邹溪海法官表明了该笔录对其委托人(当事人“中达公司”)的重要性,并将调查取证所需要资料呈给邹溪海法官。邹看了资料后说:“我不提供笔录给律师,要的话你请仲裁庭来调查。”

  刘民杨律师当即打电话给虎门法庭庭长曾旭,准备请后者帮他查询笔录。但当时曾庭长很忙,刘民杨还没来得及说明情况,曾旭就挂断了电话。

  由于当天下午3时就要开庭,刘民杨便硬着头皮,再一次来到邹法官的办公室,提出“如果不方便复印笔录,能否借笔录给我看一下”,邹提出,要刘做一份笔录,说明为何要调取笔录。

  刘民杨说,他执业10多年,曾经在广东省内其他法院、外省的法院以及东莞市的法院都复印过档案材料,从来没有一个法院要求律师为调查做笔录。

  刘民杨拒绝了邹法官的要求,并问邹法官:“有何法律规定律师依法调查时,要对律师做笔录?”

  邹看了刘带来的“调查专用证明”说:“你有何权利来法院调查笔录。你应该写是‘查阅笔录’,而非‘调查笔录’。”

  闻听此言,刘民杨在律师所的证明上加了“查阅”二字,但邹溪海依旧要求刘做笔录,刘再次拒绝。

  刘民杨说:“当我再一次拒绝邹溪海法官的要求后,他居然说‘你不作笔录的话,我就给你录像’,并叫来一名法警对我进行录像。”

  刘民杨说,当时邹法官还声称:“你的调查证明没有编号,我怀疑调查证明的真实性。”

  刘民杨见邹溪海法官命令法警录像,为保存证据,他也用手机对法警的录像过程进行了录像。

  最后,邹溪海法官以(2010)东二法执字第6091号案终结为由,拒绝让刘民杨查阅笔录。

  当天,刘民杨曾向曾旭庭长电话投诉,但没有下文。

  事后一个星期,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要求刘民杨去法院了解相关情况,承认刘反映的事情经过属实。

  是非曲直关键何在?

  刘民杨认为,邹溪海法官对律师依法调查,不但不依法协助,反而还要挟律师做笔录,笔录做不成就对律师进行录像,这是对律师调查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律师人格赤裸裸的侮辱。

  他说:“作为一名经常跟法官打交道的律师,如果不是万不得已,谁愿意对法官进行投诉?”

  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与刘民杨的上述会见中,该负责人提出邹溪海法官有权拒绝刘民杨的两点理由:

  一、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权,但法院还是执行最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为了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但刘民杨调查的案件不是再审案件,因此不属于调查的范围。

  二、刘的委托书不合格。刘当时出示的委托书是另一个案件的。按规定,刘应当出具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可以调查取证的委托书。

  该负责人还告诉刘,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录像。

  该负责人说,这件事情双方都有错,因为双方相互录像。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作处理。法院也不会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只是口头告知。法院可能就此事与律师协会沟通,但也不会书面告知律师协会。因为不是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也没有来调查。

  法院的上述说法没有让刘民杨律师信服。他认为,6091号案件代理人虽然不是他,但他的当事人的案件涉及6091号案件的执行笔录,而且他也出具了(2010)东二法执字第6091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样有权调查。

  面对答复,仍是各说各话

  昨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民杨投诉事件作了公开回应:

  2010年11月25日,虎门律师事务所刘民杨律师向我院及东莞市律师协会分别进行书面投诉,反映我院虎门法庭一法官对其进行录像,侵犯了律师的执业调查权和人格尊严。我院接监察室就刘民杨律师反映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

  法院认为,刘民扬的证明材料有瑕疵。该院法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阻挠律师调查、侵犯律师执业调查权和律师人格的问题。

  对于这个回应,刘民扬说:“我的材料没有瑕疵。这就好像代理二审的律师,尽管没有代理一审案件,但仍然可以凭二审的委托书查阅一审的卷宗。我没有代理执行案件,但我凭仲裁的委托书有调查权。”

  刘民杨投诉法官事件,引起不少律师的关注。

  广东明杰律师事务所汪良宏律师说,一般民事案件,律师在法院调查取证时,须出示当事人委托书、律师职业资格证、律师事务所发的调查函这三样证件。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对律师调查取证阻挠,律师有权向法院院长或者当地人大常委会投诉。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则表示,律师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调取查阅所有跟案件有关的记录资料,法院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协助律师调查取证。如果强加阻挠,则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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