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新闻

辽宁耕地保护工作纪略:坚守黑土地 呵护大粮仓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05日11:38
  2011年是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第一个“大考”之年,在这次“大考”中,辽宁省成绩如何?采访中,记者真切地感受到,辽宁省近年来在耕地保护工作上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可喜成就。“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投资59亿元用于耕地保护,改造中低产田和复垦废弃地333万亩,新增耕地78万亩,连续12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大投入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全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了根本的保护。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转变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成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构筑耕地保护门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耕地保护的首要门槛。在《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耕地保护被列为刚性要求。

  《规划》提出,要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特别强调全省基本农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别。市、县(区、市)级《规划》要结合区域土地功能定位,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乡(镇、街道)《规划》也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

  《规划》强调,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有批准权机关严格审批,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规划》还提出,要坚持“在保护中求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同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综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实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对于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并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杜绝破坏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和降低耕地质量。

  在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方面,提出要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统筹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对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所占的耕地;凡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的,未按《规划》控制规模安排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辽宁省将土地整治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大中型国有农场和农用地整理等重大工程项目倾斜;强调要深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并提出要加快闭坑矿山、采矿塌陷等废弃土地的复垦。

  在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提出要立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稳定水田、水浇地等高产耕地的质量;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别状况,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刚性目标责任体系,为实现耕保目标保驾护航

  2010年5月,在国务院检查组对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中,辽宁省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近年来构建的责任体系对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强化省、市、县(区、市)、乡(镇)四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几年来,辽宁省一直将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土地违法情况等负总责。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每年省与市,市与县(区、市),县与乡(镇)分别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年终进行严格考核。

  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把牢建设用地审批关口,辽宁省成立了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对农用地和土地转用、征收实行集体把关,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均明确了参与耕地保护与监督管理的责任,除国土资源部门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外,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电力、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在耕地保护工作中也都明确了职责范围,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义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力以赴担当重任。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提出,作为职能部门,必须全力以赴担当重任,要举全厅之力,多部门合作,共同监管。

  为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制定出台多项有关耕地保护的文件和办法,指导和推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先在项目占地审批时,严格把好关口,从源头上杜绝一切破坏耕地、改变占地用途、违规占地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落地。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辽宁厅每年都要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的计划、任务和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打分排名。同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调度会等形式随时交流情况、布置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及时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

  近年来,辽宁省在耕地执法监察中运用科技手段,从2006年开始,对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区域以外的土地和重点地区,与部同步开展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于2009年实现了利用一套卫片开展土地、矿产两项执法的“一张图执法”目标。

  创新管理方式,确保耕地保护取得成效

  近年来,辽宁省就耕地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基本农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耕地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规定。同时,省政府定期召开由省长主持的耕地保护调度会,今年上半年先后组织召开3次,专题研究6种途径解决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确保大幅度减少占用耕地。

  在“双保”工作中,面临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的新形势,辽宁省提出要力求“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保护”,使全省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工作取得双丰收。

  在创新办法上,辽宁有其突出的特点。

  资金实行收缴分离。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建立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收缴分离,专款专用,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落实。

  开发整理项目全程监管。为切实圆满完成开发整理项目,辽宁省对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一律从耕地储备库中提取,做到数量、质量相当;对个别跨地区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检查核实;对所有占补平衡项目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启用《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从立项到验收,全部纳入省级监管视野,实现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全程监管,促进了占补平衡项目考核管理的日常化、规范化。

  明确耕地质量保护事项及养护责任。为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制度,辽宁省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明确规定了耕地质量保护的主体、原则、资金、措施、部门职责以及耕地使用者的养护责任等。2008年又全面启用了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对建设占用或其他原因造成耕地或基本农田减少的,在补充耕地或补划基本农田时,全部由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降低、质量有提高。

  联席会议调整《规划》。在土地管理特别是在耕地保护中,对《规划》进行调整改动在所难免。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发挥《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辽宁省政府建立了《规划》调整联席会议制度,强调对《规划》调整必须进行集体会审。

  在管理创新过程中,辽宁省的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实效。2010年全省粮食产量达到176.55亿公斤,比2009年增产17.45亿公斤。全省耕地占补和总量实现双平衡,耕地保护工作在全国位次大幅度前移……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责任编辑:UN018)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