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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岁男孩乘自动扶梯夹伤下颌 商场被判赔偿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黄丹 陈琼珂
2011年08月10日07:25

  本报讯 (黄丹 陈琼珂) 11岁的男孩小祺跟随母亲在商场里乘坐自动扶梯,因探头张望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夹伤,导致下颌受伤,为此,小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佰伴)赔偿小祺医疗费、护理费等3198元。

  2010年8月6日上午,小祺母亲带着小祺前往八佰伴10楼的新世界影城看电影。乘自动扶梯至四楼时,二楼的展销活动吸引了小祺的注意,虽然墙壁顶上悬挂着“小心碰头”字样的提示牌,好奇的小祺依然探出头来张望。突然,小祺“哎哟”一声惨叫,右脸下方被扶梯与楼板的夹角处弄破一个大口子,经诊断为右下颌挫伤。伤口好了后,小祺的颌部又出现了瘢痕,于是又去了专门的整形医院进行诊治。

  同年12月底,小祺父母将八佰伴告到浦东新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经鉴定,小祺因伤致右下颌软组织损伤并形成瘢痕,损伤后的休息日为30日,护理期、营养期为30日。

  法庭上,小祺一方认为,虽然事发时商场设有“小心碰头”警示标志,但其在位置和使用上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不具备有效提醒原告注意的警示作用;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应承担80%以上的赔偿责任。

  八佰伴辩解,原告受伤是由于其家人疏于监护的过错所致,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自动扶梯上的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事发时八佰伴商场的自动扶梯入口处左右两侧都张贴了 “必须紧拉住小孩”、“头不要伸出电梯,危险”等提示。在距离自动扶梯与楼板夹角近一米处用2根金属链条悬挂了一块提示牌,透明塑料板上用黑色字体标注中英文“小心碰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贴安全标志、悬挂提示牌表明其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提示牌不是免责牌,对于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心碰头”的提示牌,除具有提醒警示作用外,没有任何防止碰撞的功能。

  法院同时认为,事发时原告对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项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原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故原告及母亲疏忽大意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被告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瑕疵;在法院认定的7900多元费用中,原告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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