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港澳台

台湾修订法令规范红十字组织募捐和组织制度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8月12日09:45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内政部”11日通过台湾地区“红十字会法”修正草案,要求红十字会依“公益劝募条例”规定办理劝募活动。未来台湾“立法院”通过修法后,红会劝募将完全比照一般慈善团体,事前需经主管机关许可,劝募年限、款项使用方式以及征信机制,都须依照“公益劝募条例”规定,以符合公益团体公平对待原则。

  根据“公益劝募条例”,台湾岛内所有立案慈善团体基于公益目的募集财物,事前都必须拟具企划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能举行募款;公益团体募款前、募款截止时、捐款使用完毕后,都必须公开收支明细资讯。仅红十字会依1954年制定的“红十字会法”独立运作,只要理监事会同意、不须官方核准,就能发动募款。

  3月间日本发生震灾,红会募得数10亿元(新台币,下同)善款,但因捐款明细依法不需对外公开,遭外界质疑为“黑箱作业”;虽然红会出面澄清绝无此事,且立即对外公布收支明细,各界仍认为久未修正的“红十字会法”有检讨必要。

  台“内政部社会司长”黄碧霞表示,“内政部”拟定草案前,已和红会充分沟通,双方达成共识,未来红十字会发动劝募前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经主管机关许可后方能办理,至于劝募年限、使用捐款方式、定期公布收支明细等,也完全比照“公益劝募条例”规定。

  修法后,原本由台湾地区会员选出的红会正副会长,将改由31位理事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从修法后起算,也就是说,现任会长陈长文最多只能再任一届。组织架构部分,修法后让红会各县市、“直辖市”分会直属总会,以简化组织层级,“内政部”认为,上述修正能让红会组织层级符合民众团体法宗旨。

  黄碧霞透露,“内政部”也正研议修正“公益劝募条例规范”中,有关劝募执行年限规定,目前倾向规定一般灾害善款执行以3年为限,必要时可延长两年;重大灾害则为5年,最多可再延长3年,若法案修正通过,红会也将比照办理。
(责任编辑:UN015)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