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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计征方法将调 独生子女补贴等不征税

2011年08月15日08:27

  来源:郑州晚报

  年终奖个税

  计征方法下月起调整

  “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现象终结

  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等收入不征税

  年终奖6.1万元,计征个税后反而比年终奖5.9万元的同事还少1100元;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可能少2万元。

  这是年终奖旧算法下的“1元税差”。

  今后这种“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的怪现象将被终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宣布9月1日始启用新的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

  晚报记者 程国平 通讯员 胡朝军

  年终奖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此前的很多年中,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这是由于计税时有不同级别的税率造成的。

  在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税率共有9个级数。年终奖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举例来说,同一个单位,A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B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虽然B税前年终奖比A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A少几百元。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不过,上述年终奖计算怪圈会在今年9月以后终止。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中,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给出了两种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举例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1万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的年终奖是5.9万元。

  旧方法:

  韩先生:6.1万元÷12个月=5083.33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元,则他该付的税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万元÷12个月=4916.66元,适用于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则他该付的税是59000元×15%-125=87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显然,年终奖6.1万元的韩先生,实际到手的奖金反而会比5.9万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韩先生应纳税额=6.1万元×20%-555元=116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应纳税额=5.9万元×20%-555元=112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年终奖高的韩先生最后拿到的奖金依然比周先生高。

  相关

  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税

  在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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