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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年终奖征税难成真 现制度“疏漏”存在多年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9日10:22

  “关于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别光顾着‘辟谣’,‘假公文’虽然是假的,但比起真的公文,哪个更合理呢?哪个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哪个更公平、公正呢”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张皓雯发自北京

  最近几天,国税总局有点烦:一份不知道谁“炮制”出来的47号文件打着它的名号“逍遥”了一整个周末,并且在一些主流媒体认可得以传播。让国税总局尴尬的是,当它8月15日紧急辟谣,公告此文件为伪造时,引来一片哗然:有人质疑国税总局反应过慢,有人将已经快被人遗忘的年终奖计税标准的“漏洞”翻出来大算特算,还有人遗憾这份“山寨”文件才反应民意……

  “在工资基本不动、物价不断飞升、通胀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在税负居高不下、税收‘加多减少’的情况下,公众最乐见的就是减税,年终奖个税何妨顺应民意、‘将错就错’下去呢?”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对于国税总局此举大表遗憾之情。

  临界点是关键

  “山寨版”47号文件最为引人关注的地方,是对于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做了小小的改动。

  据了解,针对工资和薪金,计税方式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按照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新税率,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在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之后,余额在0~1500元,适用于3%的税率,余额在1500~4500元,则适用10%的税率。为了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国税总局还特别引入了一个“速算扣除数”的概念,比如在超出免征额0~15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0;1500~45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105。税率越高,速算扣除数也越高。

  通常来讲,如果一个人的月薪是5000元,那么应交的税款则为(5000-3500)×3%-0=45。如果月薪为6000,就适用于另外一个税率:(6000-3500)×10%-105=145。

  这个计税方法在计算个人每月应缴税额上没有问题,但在计算年终奖方面,就会在某些临界点出现“发得越多,扣税后拿得越少”的情况。

  目前,我国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是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数字来确定适用于哪一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照规定计税。

  仍然以即将施行的新税率计算。假设A的年终奖为18000元,则其月平均奖金为18000÷12=1500元,所对应的新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3%和0,那么其应缴年终奖个税为18000×3%-0=540元,A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7460元。

  B的年终奖为18012元,月平均奖金为18012÷12=1501元,其所对应的税率就是另外一个等级,即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其应缴税为18012×10%-105=1696.2元。B最终拿到的奖金为16315.8元。

  也就是说,B的年终奖比A多了12元,但是最终却比A少得了1000多元。

  “在每一个临界点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按照现行的税率,500元是一个临界点,那么得6000元年终奖的人,交的税就比拿6001元年终奖的人多200多元。”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

  而按照新的税率,这样的临界点分别是1500、4500、9000、35000、55000和80000这6个数字的12倍,也就是说,年终奖如果比这些临界点多一元,所扣的税会远大于年终奖为临界点的人。

  在“山寨版”47号文件中,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文件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和上述计税方式的差别都在于年终奖在计算时不是减掉一个速算扣除数,而是减掉了12个。

  依然以上述A和B的例子来计算,按照“山寨版”47号文件的算法,A需要纳税:(18000÷12×3%-0)×12=540元,B需要缴税(18012÷12×10%-105)×12=541.2元。显然,他们需要缴税的比例和税前奖金是对应的。

  存在多年的“疏漏”

  如果不是这个引人注目的改动,曾经被质疑的“多发1元,多缴2万”的年终奖计税方式的“漏洞”,可能仍然会处于一年被想起一次(在发年终奖之前)的状态。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刘桓给《国际先驱导报》介绍,其实,这个年终奖的计税“漏洞”,在其2005年开始实施的时候就存在。

  “国税总局本来是本着人性化的前提,让每个人每年有一次机会可以把年终奖分月计税,这样交的税相对较低。但是这个计算方法是有疏漏的。”刘桓说,办法刚实施的时候,很多业内专家都提意见,但是国税总局没有改,结果大家“时间长就麻木了”,不再去想这件事了。

  而“山寨版”47号文件则有效解决了这个“疏漏”。

  汪蔚青介绍,开始看到“山寨版”47号文件时,虽然看出来文件中有一些小漏洞,但是因为从没想过会有假冒伪造国税总局文件之事,很是为“消灭了一元税差”高兴了一把。

  不仅如此,它还大大降低了年终奖的税额:同样是18012元年终奖,按照新的税率,需要纳税1696.2元,而按照这个“山寨公式”,只需要纳税541.2元。若是A的年终奖为54000元,B的年终奖为54012,按照新的税率,A应该纳税5295元,B应纳税10247.4元。若按照“山寨公式”,A需纳税4140元,B应纳税4142.4元。

  “国税总局说47号文件是伪造的,之所以引起一片哗然,说明这个文件是有其得人心之处,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家对它的认可。”汪蔚青说。

  “山寨公式”会不会变成真

  在微博上,对于伪造文件的支持之声几乎是一边倒的。网友“独孤刘狼”说:“关于年终奖个税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可别光顾着‘辟谣’,‘假公文’虽然是假的,但比起真的公文,哪个更合理呢?哪个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哪个更公平、公正呢?”

  而国税总局的公告表明了,它显然没有“将错就错”的意思。

  “对于国税总局而言,一次性取得的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去寻找适用税率,已经算是让利了,所以很可能不会承认这个减掉12个速算扣除数的‘山寨公式’。”汪蔚青说。

  刘桓告诉记者,年终奖金税率按照常理来说应该叠加在实际发放月的基本工资之上,而现在这种计税方式纳税人是占了便宜的。而这个山寨版的计税方式算出来的税额,显然更低。

  “税过低,也并不符合税法的本意。”他说,那样会削弱国家现有的税收制度。

  而国税总局这次出台辟谣公告,被一部分公众解释为它将让这个和临界点有关的“疏漏”继续存在下去,因为没有看到任何解决办法。

  “对于计税方法和百姓目前期望值之间的差异的弥补,我认为是早晚的事情。但是不是在这次进行,需要考虑。国家税务部门要好好算一下账,怎么样能够既顺应民意的要求,又使得我们税法在执行过程中更加严谨合理。”刘桓说。

  而在汪蔚青看来,这样的漏洞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避免的。年终奖的临界点问题,已存在了很多年,企事业单位在发年终奖的时候,只要知道这些临界点,并且避开就可以了。

  链接: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注:该税率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年终奖缴税额算法:年终奖÷12,按照得数确定适应的税率,年终奖×相应税率-相应速算扣除数,比如年终奖66万元:660000÷12=55000,应用税制为30%,则应缴税660000×30%-2755=195245。)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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