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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争议多 网友疾呼:女同胞需要自立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19日10:27
财产是婚姻存续的孳息,婚姻无问题则财产不会有疑问,如果婚姻发生问题,财产则是导火索。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

  财产是婚姻存续的孳息,婚姻无问题则财产不会有疑问,如果婚姻发生问题,财产则是导火索。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宋媛发自北京

  “明明知道房子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那你为何还要找有房子的男人?为何面对一再重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此激动?”

  “因为我试图想在婚后让那些最终成为我的。”

  一位嫁给了富二代的80后曾这样告诉本报记者,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后,像这样的80后开启了自己惴惴不安的心路历程:有些后悔了,真应该找个一起奋斗的潜力股,那样一定比现在更有安全感。

  公婆笑?丈母娘哭?

  婚姻法解释(三)这个“新婚姻法”有不少新增的法则,但其中关于房产的部分尤其令人关注。其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三)一经公布,网民及社会各界对其中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这两点表现出极大关注。公交车上、单位食堂、办公室里、微博论坛中,大家各持己见,纷纷发表对新婚姻法解释的看法,甚至不乏幽默的调侃中,能够看出对当下婚姻财产中房产问题的深刻解读。

  记者采访中,多数“公公婆婆”、无房男士对婚姻法新解释表示赞同。在北京亦庄开发区上班的蒋先生说:“我前一任女友也是因为我现在无钱买房总在相处中挑我的毛病,导致最后分手。新司法解释真好,给那些‘想在宝马车里哭’甚至想嫁‘富二代’、‘官二代’的女孩当头一棒,让她们清醒,如果房子、家庭背景成为首要考虑因素,最后合不来离婚,还不是‘净身出户"。

  也有女生表示赞成,认为如果婚姻法新解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也不错,如果一起奋斗的婚姻不牢靠,那么坐享其成的婚姻更加不牢靠。

  而一些“丈母娘”和未婚女士则表示强烈反对。在北京宣武门附近上班的未婚女士小马说:“这个婚姻法新解为男人出轨扫清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

  家庭主妇赵女士也说:“我从外地嫁到北京,在我们当地,嫁出去的女儿就没有娘家的财产继承权,万一离婚,房子也是人家的,自己啥也没有,谁来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呢?”

  网络上更有人大声疾呼: 咱们女性同胞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用陪车出嫁,不用陪家电陪装修,不用相夫教子,不用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不用侍奉公婆,不用担心丈夫出轨,不用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净身出门……

  当然,也有一些人站在比较理性中立的角度看待,“不能期望法律来承载太多的功能,去处理纠纷以外的社会问题。”在中央机关工作的孙女士这样告诉本报记者,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时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所以即便丑话说在前面,也能够理解。

  法律其实很公平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司法解释其实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很多人有如此大的反弹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了婚姻法一法而已,对其他相关法律知之不多。”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这样表示。

  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前,我国早已颁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与《婚姻法》因为在效力层级上完全不冲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以上法律很普遍,也完全符合法学原理。最新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一起,方便审理,也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统一。”

  王振中举例说,比如该司法解释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赠与规定。当然,该条此次在新解释的突破在于“婚后”二字,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赠与的真实意思。

  第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然适用的是《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原则。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日益成为焦点。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第二次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但并不详细,本次进一步明晰,正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在离婚率高、纠纷也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下,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选择。

  如今在中国,许多地方结婚时仍然是男方买房,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嫁妆。但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往往倾注全部或大部分积蓄为孩子买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告诉本报记者,新的婚姻法解释只是厘清了这样一个界限,婚前贷款买房归谁,父母出资买房归谁。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没有保护弱者,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虽然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的,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对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后财产所有权的。

  况且“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明显不是针对男女一方的,而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不仅是儿媳妇不能分公婆的财产,而且上门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财产。

  “总体上说,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地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佳益也认为,所谓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偏向强者是误读。

  別让房子成为婚姻的障碍

  在“全民住公房”的年代,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比较简单。但是如今社会的经济形态和道德形态发生很大变化:首付款之高让一家人无法承受,频发的离婚案件让长达30年的高额还贷期没法承诺,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如果上市买卖的代价和收益问题越来越复杂,想从婚姻中不劳而获的小三多了,离婚案件已经不像以前那样简单。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法官张秦灵告诉本报记者,婚姻法解释(三)虽然本无惊人的改变,但引发如此大的民间争议凸显了更多社会心理问题,凸显了人们对房价居高不下的不满。

  或许,正因为房子扮演了太重要的角色,无论爱情还是婚姻都被房子介入,变得有些不正常不纯粹。王石川在《重庆商报》发文分析了这一现象,“住房”也许是这个时代最坚挺的硬通货了,它涵盖了太多的爱情悲欢,也具有一言难尽的世俗想象。今天,房子成了爱情、婚姻中最不容回避的话题之一,与其说男女太世俗,房子有原罪,毋宁说这折射出我们生存的集体焦虑。

  “只见房子不见婚姻”式的社会大讨论,可以看作是“计算的婚姻”藉此进一步发酵。《新安晚报》刊发燕农评论指出,经过市场经济的急剧解构,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最富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财产是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于是,“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婚前的计算,婚后的计算,离婚的计算,经济学常识普及的结果让利益最大化概念侵袭了被称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的婚姻家庭,芝麻点的事,有些人就会拿“再也不相信爱情了”来造句。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婚姻的主题,以至需要以司法解释来规制一年过百万的婚姻财产纠纷,实在是一种社会悲凉。

  法律能做的,只是厘清界限,明晰权利,而婚姻家庭关系,更大程度上得依靠伦理道德来调节。所以,能让婚姻告别谋利时代,回归情感本质,本身就是一次对情感的重大救赎。《新华每日电讯》刊发评论说,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经济手段获得永远,就像得到敞亮的房子却未必拥有轻松自由的情感。现代人在文化价值上的偏执与错位,注定会让以前成为无数人生活港湾的婚姻,变成心灵的桎梏。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

  一名网友的话似乎更能惊醒众人:“不管财产如何,没有感情的婚姻里终究没有赢家……”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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