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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能再错失机会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8月22日18:53

  首席评论

  □王 琳

  《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在即,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透露,“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望写入修正案。但目前并未确定这一内容被写在证据部分还是侦查部分。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入法为许多法律人望穿秋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围绕此项原则的“入法”还是“不入法”,争议激烈。但强大的部门利益拖累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步伐,“入法派”功亏一篑。十五年来,有关“沉默权”、“无罪推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民间呼声此起彼伏,终于又迎来了一次难得的机遇。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没有这一原则的关照,司法实践中完全是另一番“风景”。

  在国产警匪片中,最常听到的对白莫过于警察在按倒嫌疑人时的那句喝问:“知道我们为什么抓你吗?”如果碰上了一些个“不识相”的嫌疑人,在被按倒后还大呼“你们为什么抓我?我又没做过什么!”这时,警察通常会义正词严地反唇相讥:“你自己做过什么,自己不知道吗?”

  这与好莱坞的同类影视剧迥然有别。那边的警察有句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今天我们很多人都已耳熟能详。“米兰达警告”一共三句,全文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政府将为你免费提供律师帮助。”至少从影视剧中看,不管抓捕现场有多凶险,那些美国警察都得口中念念有词,丝毫不敢怠慢。

  在“知道我们为什么抓你”和“你有权保持沉默”之间,不仅仅是文化差异,更是观念差异、制度差异。前者是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你没做过什么,你认为自己不该被抓,那你得拿出证据让我侦查机关也相信你真的没做过什么,或根本不可能做过什么。

  作为传统的“自证清白”源于何处,已不可考,但我们知道,它在国人心中浸淫日久,根深蒂固。连在古龙的小说中,不管是陆小凤还是楚留香,只要被怀疑为罪案的主谋,那就只有去寻找真凶来洗脱自己的冤屈。换言之,被怀疑者要脱离苦海,就得自证清白,而绝不能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逻辑恰恰与此相反,它先是对嫌疑人作了无罪推定———你可以对你的所作所为一言不发,但侦控机关会用合法收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罪。

  很多时候,“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让警察显得很狼狈,甚至让坏人嚣张、让受害人含冤泣血、让众望的正义委屈沉沦。但就是这样一条极不利于警方的规则,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公认的国际司法准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g项便规定:“(任何人在受指控时都平等地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一个总在期待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司法制度是无法杜绝冤狱的。一个清白的人,不总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尤其是被侦查人员“有罪推定”之后,一句“真不是我干的”,往往换来的就是刑讯的苦楚。近年来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莫不如是。他们之所以能平冤昭雪,仍然只能被动地等到真凶落网或受害人“死而复生”,方才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这样的冤狱,与这样的平冤过程,绝不仅仅是个别司法人员的悲哀,更是一种制度的悲哀。

  制度缺陷只能通过制度的改良来弥补。15年前,我们已经错过了一次机会,不能再失去又一个15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可以有,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们伤不起。(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UN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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