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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奶哥走红引隐私争议 警方称泄露照片可能性小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8月23日08:34
  长虹集团:

  “长虹没有叫邓嘉林的员工”

  根据微博论坛上反复转载的信息,有网友对车主和同行女子进行了“人肉”,称“川BY0008的车主名为邓嘉林,家庭住址为四川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5号,现任长虹集团南充分公司经理”。昨日,记者联系到长虹集团南充分公司,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听说这个员工。

  昨日中午,长虹集团企划部部长兼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发布微博称:“经公司查实,长虹集团没有名叫邓嘉林的员工。曾有一员工名叫邓嘉陵,但此人已于2004年1月被长虹解除了劳动合同。”微博还贴出了长虹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照片。

  事情发生后,人们的焦点很快从对这对男女本身身份的猜疑,转移到这张照片的来历。著名时评人曾颖指出:“在这件事情中,最值得谴责和说道的,不是被拍的主人公,而是无处不在的电子眼,对这些工具的管理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这样一幅让人难堪的场面。”

  绵阳交警:

  监控照片不一定来自警方

  这张照片究竟是怎么上网的?绵阳市一位交警表示,当地监控拍照分为临时抓拍和固定路段监控拍摄两种;网上挂出的照片,其拍摄地属于三台县交警队管辖范围,是固定路段监控设备拍摄的监控照片。他同时指出,监控录像的管理和监控设备的维护是分开的,“警方并不直接管理监控设备,而只是拥有查看监控录像的权限,因此照片也不一定来自警方”。

  绵阳交警昨日傍晚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公安机关将对此事件中的图片来源及真实性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后,将对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并将调查结果第一时间通报给公众。

  对于监控设备,该公告解释称,公安机关将对全市道路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处于试运行阶段的监控设备全面调试,规范执法程序,确保公众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绵阳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已责成三台县局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调查工作已全面展开。

  昨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三台县交警队,只有一名自称为“保洁人员”的男子称“领导都出去开会了”。

  网友激辩“人肉搜索”底线

  先是隐私照片被无端曝出,又被网友人肉搜索,当事人显然不好过。

  昨日下午,有论坛出现了自称是“当事人”的匿名发帖,声称会起诉四川绵阳的交警部门。长虹集团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不负责任的“人肉搜索”表示了声讨,“如果在网上发布未经查实的信息,对企业造成声誉影响的个人也应该追究责任”。

  微博网友“傻龙拔丝”也为涉事车主鸣不平:“我认为最早放上来的人还是为了窥私取乐而已。如果这个是公众人物,那么在取得名利的同时,需放弃部分在公众场所的隐私,但作为一个平凡人,凭什么如此在网上暴露其信息?而且他是否车主还不一定,有的人就开始人肉车主信息了。”

  资深网络评论员“YERS”昨日在天涯上发帖分析:一起彰显社会公义的“人肉搜索”,其意义是将那些假、恶、丑的东西曝光,从法制角度说就是找出违背良心、社会公理、或者是被搜索者违法犯罪的证据。即使参与到“人肉搜索”活动中去,我们也要杜绝从猎奇的角度出发,应该是以追求公平正义的角度客观地参与,唯法律才是“人肉”的唯一准绳。

  南方日报记者 蒋哲 实习生 李碧娇 金麟

  “交警部门泄露照片可能性小”

  很多网友认为,监控照片是从交警部门流出。记者就这一情况咨询了广深高速一大队交警。该交警认为,“照片从交警部门流出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据其介绍,按照广州目前的做法,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一般只在“金盾网”上查到违章车牌号,照片不对外公布。广东目前使用的其中一套高清新设备在对超速车辆进行拍摄时,一般在拍到的照片中都会有白色耀斑。但外地交警部门如何拍摄就说不清楚了。

  “按照广东的做法,交警部门拍摄超速时一般不会拍摄到车内人的状况,而仅仅拍摄的是车牌和车的整体情况,但是重要路段的治安卡口拍摄就有可能拍摄到驾驶员。”清远高速公路一大队副大队长张健聪也表示,依广东的情况看,交警部门泄露照片的可能性不大。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实习生 谭邦会

  照片来源,是问责的关键

  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奕华则认为,判断交警部门是否侵权的标准,首先应该根据照片的来源问题如果这张照片是别人窃取并传播的话,那么交警部门最多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而如果是交警部门有意公开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他认为,在侵权认定上,普通人与公职人员并无差别,除非公职人员履行的是公职行为,其隐私也是受到保护的。

  “如果车主属于公职人员,拍摄到这种照片则属于监督性质的,认定侵权就会采取从严标准,公职人员本身就应该要保持言行一致,对社会的监督应保持较高的隐忍度。但是作为普通人,侵权认定就会按照从宽的标准。”周玉忠说。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王律师指出,这种将监控录像拍摄到的照片未经处理在网络上传播,对当事人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可以肯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友生指出,即使交警部门是将此照片作为“超速”的证据,未经处理上传至网络,他们也必须承担“应当预见”的责任,“交警在公布这张超速照片的同时,就应该预见到这张照片会侵犯当事人隐私,影响到当事人的声誉。”

  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蒋哲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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