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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刑事诉讼法 贪官外逃财产可照样收缴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8月25日03:34
  中国拟修改刑事诉讼法贪官外逃财产照样收缴

  不得强制被告近亲出庭指证

  刑诉法时隔15年拟“大修” 不得强迫自证己罪 律师要求见嫌犯应48小时内安排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这部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与打击犯罪密切相连的大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内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大面积的修订使得这部法律逐步从粗疏走向严密。

  郎胜提出,考虑到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面较大,建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据新华社电

  拘捕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讯问过程须同步录音录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侦查材料的证据地位,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规定进行了大范围的补充和修改,增加了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关于辨认、侦查笔录的问题,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次修订都承认了它们的证据地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修正案草案对这个标准进行了细化,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草案还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针对实践中刑讯逼供多发生于将嫌犯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针对目前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常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也都存在困难等问题,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律师“持三证会见”。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腐败分子、恐怖分子潜逃

  不定罪也可追缴违法所得

  “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而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有这样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我们向境外追缴财产就有依据,向其他国家请求司法协助就有了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

  增设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证人逃避出庭可拘十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的刑诉法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专家指出,立法者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罪犯服刑后还是要回归家庭,因此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们愿意出庭对被告进行指证也可以,这里强调的是不被强制出庭。这是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与我们通常认为父亲将犯罪的儿子扭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大义灭亲”行为关系不大。

  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

  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有关专家指出,这次修改法律从更高的立法层面对确认“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说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

  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草案还新增“特别程序”一编,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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