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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被判2年8个月 公务机要费贪污部分判无罪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8月27日01:59
  新华社电(记者 孟娜 李凯)台湾高等法院26日对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洗钱等弊案进行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分别因“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等系列弊案被控贪污、洗钱等罪。2009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台高等法院二审时改判二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政治权利10年;2010年11月,台“最高法院”将龙潭案、陈敏熏涉买官案判陈水扁、吴淑珍17年6个月徒刑定谳,将“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台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在“公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陈水扁、吴淑珍1年8个月徒刑,减刑为10个月徒刑;洗钱案部分,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展览馆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合议庭判决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为2年8个月,并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新台币),褫夺政治权利5年。全案可上诉。

  作者:孟娜 李凯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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