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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者拿30万“封口费”反诬企业陷害 获刑7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郭卫艳
2011年08月31日11:11
此前报道。
此前报道。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郭卫艳)两名无业人员,冒充记者向企业索要54万元巨款(本报5月31日报道)。今天,从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传来消息,王某、卫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杨某是灵石县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负责人。从去年4月开始,一些关于鑫源公司的负面消息在网上迅速传开。消息不但列出很多莫须有的事情,而且对杨某及家人的形象“妖魔化”。此后,每天有大批“记者”找到杨某及公司。面对“记者”的采访,杨某将公司的实际情况原原本本做了解答。但是,让杨某不解的是,这些“记者”对他的回答似乎并不感兴趣。后来,“记者”干脆公开索要“封口费”,开价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这些消息的散布者,正是晋城人王某、卫某。49岁的王某,大学文化。37岁的卫某,初中毕业。两人都是晋城人,无业。根据检方的指控,关于鑫源公司的消息,是两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经过修改后,两人将署名为卫某的稿子,发布在中国企业新闻网等网站。去年7月11日,杨某在被骚扰3个多月后,在太原市亲贤街一家酒店,同王某、卫某商议删除报道一事,两人向杨某索要54万元。

  为了避免对方拿钱后反悔,杨某对整个过程暗中进行了录音录像。经过讨价还价,去年7月13日,杨某被迫向卫某的卡内打入30万元。谁知,拿到钱后,对方还提出索要剩余24万元。于是,杨某报了警。警方很快将两人控制,并将赃款返还给了杨某。

  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否认有敲诈勒索行为。对于拿了30万元的事实,两人称是受害企业“设套陷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卫某已经着手敲诈勒索54万元,其中24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两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7年。

(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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