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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刑诉法草案:贪官资产没收有误的应返还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9月01日09:45

  前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其中,本次修正案草案提出的“贪官外逃1年,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条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东反贪部门的办案人员以及参与此次刑诉法修改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

  当前怎么处理外逃贪官资产?三种情况可没收否则只能冻结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贪官携款潜逃,其留在境内的财产我们一般还真是不能没收,因为于法无据。”广东省反贪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他告诉记者,几年前,他曾经办理过东莞海关副关长的贪腐案件,涉案金额几千万,可是关长逃往国外,他们依然不能没收这笔“赃款”。

  之所以在“赃款”上打引号,是因为案件毕竟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因此不能给这位关长定罪,其犯罪金额到底多少也不能做最终的判定。

  “我们只能依法冻结他的资产。”该官员说,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反贪部门会冻结外逃官员在境内的所有财产,等日后该官员回到国内接受审判后,再根据法院的审判来决定其具体的受贿金额,如果被冻结的资产超过其涉案金额,会将余下款额退回。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赃款都不能没收。该官员表示有几种情况可以没收赃款。第一种,犯罪嫌疑人直接将单位的公款转到个人账户,转账记录确凿;第二,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贪污、挪用公款详细、确凿的记录;第三,如果有共同犯,可以没收共同犯的涉案资产。

  修正后如何保障贪官权利?没收需经法院公开审理

  “如果直接把外逃贪官的资产全部没收,在法律上是有风险的,比如他在境内的资产达1000万,可是几年后,他回来了,经过法院审判无罪或者涉嫌金额只有10万,那多没收的990万怎么办?”该官员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正是为了防止出现以上的问题,此次的大修才提出增加相应程序。”陈光中说。他表示,按照草案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的申请,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申请,首先要审理认定外逃人员真的犯有贪污受贿罪,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讨论没收事宜。

  根据前天网上公布的《草案》全文,增加的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这不叫缺席审判,只是进行审理,法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保障他辩护律师、亲属能参加该庭,表达建议,”陈光中说,“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陈光中强调,虽然国家需要加大对贪官的打击力度,但在未认定其有罪前必须保护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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