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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携私生子诉争夺亡夫房产 专家称证据是关键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9月30日05:09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王某离婚后,与女子张某同居并生下一子,两人并未办理结婚证。生子不久后王某去世,张某以婴儿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老家的一处房产。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某说,3年前她和王某相识,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告诉她,自己与妻子的感情不好,已经离婚,并给她写下保证书,承诺一俟孩子出生就和她办理结婚手续。张某和王某同居后不久,便怀孕并产下一子,但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2009年的一天,张某下班回家发现王某猝死家中,死因不明。料理完王某的后事后,张某将王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告上法庭,要求自己的儿子继承王某老家的一处瓦房。此案审理中,王某的家人指责张某见利忘义、居心不良,看到老家的房子要拆迁,眼红拆迁款要分一杯羹。王某家属称,张女士曾与其他男子同居,所生之子并不一定是死者王某亲生的,跟王家没有关系。同时,张某要求私生子继承的房屋,也并不属于死者王某所有,即使私生子是王某亲生的,也无权继承。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专家说法

  “私生子”争遗产证据是关键

  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岳成律所事务所杨晓林律师说,婚姻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婚外所生子女,就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此案比较麻烦的是,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可能会不认可这个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在当事人在世时,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很好鉴定,但当事人已经去世,取证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对于已去世的当事人,婚内所生子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直接推定为亲生子女,如果另一方不认可,需要提出相反证据。而对于婚外所生的子女,则需要提出诉求的一方举证,最直接的证据可能就是亲子鉴定。此外,出生证上是否写有父亲名字,证明孩子受孕时间的相关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让孩子与死去“父亲”的直系亲属,如爷爷奶奶或兄弟姐妹等做血缘关系鉴定的做法,但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比例的误差,因此在业界也存在一些争议。

  作者:王秋实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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