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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拆迁公司受贿员工因揭发他人二审获轻判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2011年10月06日02:00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在本市最大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当时身为北京胜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张波受贿7万元,在拆迁过程中对他人进行“关照”。昨天记者获悉,由于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一审获刑一年半的张波被市一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据指控,2009年6月30日,胜鑫达公司受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石泉砖厂安置房建设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张波负责该地块内部分住户的拆迁工作,其中包括王某杨某母子两户的拆迁工作。2010年4月29日,张波在王某杨某母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其提供帮助后,收受了对方2万元贿赂。

  此外,检方还指控,2010年10月,胜鑫达公司受门头沟区城乡建设拆迁办公室委托,负责该区黑山地块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该公司于同年12月初指派张波等人参与该项目工作。该地块内的住户石峰找到张波,希望张波在拆迁中给予“关照”,张波即向负责该户拆迁工作的经办人丁某打招呼要求照顾。2010年12月10日,在石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了张波一张5万元的储蓄卡。

  一审法院认为,张波作为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被拆迁人贿赂,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半。

  张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被羁押期间,揭发检举了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对他减轻处罚。

  二审期间,门头沟公安分局向法院移送了相关材料,证明张波在押期间确有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的行为,而且其中有两起已经查证属实,并抓获了有关犯罪嫌疑人。据此,法院认定张波存在立功表现,可对他予以从轻处罚,并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新闻背景

  近年来,门头沟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该区原副区长闫永喜、镇经济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昕、村党委副书记闫永成利用拆迁款贪污,以及该区原建委主任安凤奎利用廉租房受贿、副镇长刘登众滥用职权罪等事件被曝光后,有大批相关涉案人员因此被牵出,40岁的张波也是其中之一。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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