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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渐分明 道是无情却有情

来源:《观察与思考》杂志 作者:王 坤
2011年10月17日15:49

  夫妻财产渐分明 道是无情却有情

  当然,现在明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传统观念是个冲击,对于婚姻来说也是一次小小的震荡。而如果这点点震荡就能够让婚姻终结,就说明这种婚姻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王 坤

  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来骂声一片,又以其中的第七条最受人们诟病。该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该条款的批评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利于处于弱势的女方。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依据本条的规定,房子如果是婚后男方买的,产权也登记在男方名下,一旦离婚,女方将不能像以往那样分得一半房产。第二,掀开了笼罩在夫妻之间的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凸显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分配关系,缺少人情味。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财产关系的清晰甚至会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些还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然而,本文认为,这个条款本身是公平的,并不存在着特别不利于女方的地方。而且财产关系清晰化也不会损害婚姻,反而能够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下文分别就公平问题和财产关系清晰化这两方面因素会否损害婚姻关系展开论述:

  第一,对农村妇女是否公平。有专家称,该规定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在农村的传统观念中一般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出嫁妆。从表面上看,房子具有稀缺性,房价会持续上涨,其他动产则不一定会上涨,一旦离婚,女方扫地出门,一无所有。但问题在于:首先,在农村,很少有男方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男方购买房子,子女的住房大都是由男方父母盖起来的,其产权是属于男方父母。至于在婚姻期间,农村夫妻双方自己在外面打工挣钱盖起来的房子,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条款所涉及的范围。其次,农村基本上还是以家族集中居住的,如果农村夫妻离婚的话,女方很难继续居住在男方所在地。同时,农村房屋不仅房价便宜,也没有形成完善的房产市场,即便分割房产对女方来说,意义并不是很大。最后,本条款明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便于夫妻之间在离婚时进行清算,而同城市相比较,农村地区离婚率并不高。因此,本条款在城市中的适用范围更宽,其主要解决的是城市夫妻之间的房产归属问题。

  第二,对城市中的妻子一方是否公平。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是在城市中,男方买房的观念正在逐步地消解。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这么多年后的今天,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而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子女的住房要么是双方父母合资购买,要么是谁家有钱谁家购买。如果男方来自农村,女方来自城市,则女方父母购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有人依然残存着男方出房子的观念,也会被高房价的现实碾得粉碎。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男方或女方父母,都可能为子女买房,因此就不存在法律偏向哪一方的问题。

  其次,城市房价之高,使得买房往往需要耗费一方父母毕生的积蓄。这种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视为父母为己方子女的赠与,更加符合父母的本意。毕竟,父母希望将毕生的积蓄赠与自己的子女,而不是可能离开这个家庭的女婿或儿媳,也是合情合理,而且是非常公平的。

  最后,这条规定本身有着一定的灵活性,并没有将其绝对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规避这项条款的潜在影响其实也很容易,只要在其房产证上加个名字,或者夫妻之间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估计男方很少提出加名或者约定共有的要求。如果是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女方要求男方加名或者约定共有,这在情感上也完全可以理解。对女方而言,男方是否同意加名或者约定共有,也是一种对婚姻、感情的考验。如果男方在婚后都不同意加名或者约定共有,而是看房子重于婚姻,那么一旦将来离婚时,男方更是不会将房子的份额转让给女方。而这样的婚姻本身就极有可能是不稳定的,女方加名或者约定共有的要求也可能会使得这种不稳定的婚姻提前结束。从一定程度上看,这未尝不是好事。另一方面,如果男方同意加名或者约定共有的话,这也是将来制约其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总体上看,采取规避措施对女方并无不利之处。

  第三,财产关系的清晰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财产关系不清晰则是农业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在传统的观念中,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人们抱着朴素的道德观和传统生活。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外人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是夫妻了。夫妻生活在一起当然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谁能与自己的配偶划清财产界限。这在离婚率很低的传统农业社会中是行得通的,甚至是必需的。但在现代城市中,这么高的离婚率,财产关系不清晰不仅造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纠纷,也带来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因此,现代人需要的是转变观念,更新传统。从以前的“好夫妻,不算账”改变为“好夫妻,也算账”,让夫妻财产关系相对比较清晰,更有利于人们为爱而结合,而不是为了财产而结合。当然,现在明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对传统观念是个冲击,对于婚姻来说也是一次小小的震荡。而如果这点点震荡就能够让婚姻终结,就说明这种婚姻本身就是不稳定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让不稳定的婚姻经过震荡后变得稳定,或是让其更快地终结,都可以被视为合理的结果。所以本款对于夫妻房产关系的规定,有助于让真正的有情人基于感情,而不是财产走到一起。

  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财产至少包括三种:第一,夫妻个人财产。其中,既有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息,也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赠与财产等。第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也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不加分割的财产。第三,夫妻按份共有财产。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只是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有人认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非要把自身的触角强行伸入到财产关系中去,这就难免四处不讨好。事实上,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除了人身关系之外,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财产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必须要调整的对象。在财产关系相对清晰的基础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则更加情真意切,可谓是“夫妻财产渐分明,道是无情却有情”。

  透过这次司法解释三所引起的硝烟,本文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如何看待传统。传统的东西是在农业社会形成的,其中大部分观念、行为方式将在现代社会中消解,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传统,不可为传统所束缚,更应当注重现实的情况和需要。第二,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而言,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以发展的眼光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需求,但必然无法完全满足各利益群体的需求。因而,在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中,挨骂是公权力机关的宿命。在注定要挨骂的情况下把事情做好,这就是其使命。立法或法律解释也是如此,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不可能完全偏向于任何一方。一个制度出台后,如果人人都在骂,但觉得还可以忍受,也许这就是个好的制度。怕挨骂是做不成任何事情的。第三,对媒体而言,担负着形成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职责,应当持一种理性的态度,不可被感性牵制住。不能随波逐流,丧失自身的思考,热炒一些伪命题,以吸引读者的眼球。在这次争议中,开发商为推动房屋销售,作了片面性的解释,说什么“婆婆高兴了,丈母娘没底气了,也要给女儿买房子了”。这种说法无疑绑架了很多媒体,当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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