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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 法官将行使审查权

来源:新华网
2011年10月20日22:53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为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这个总共33条的司法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王少南表示,执行审查权体现为对实施权的监督,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人员可即时查控财产。王少南介绍,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意见还确定了执行程序争议及执行与审判程序之间争议的协调机构。执行程序之间产生的争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作者:杨维汉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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