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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调整:中央对地方的利益让渡

2011年11月01日18:16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王茜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部门称资源税调整

  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0月24日的解释,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这次资源税条例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企业方面,《第一财经日报》10月21日报道称,中石油总裁周吉平就表示,资源税改革对中石油将产生较大影响,根据目前的国际油价形势,资源税改革之后,中石油每年将多交250亿元资源税,之前公司每年缴纳的资源税约40亿元。

  中央与地方利益调整

  地方财政或年增收数百亿

  此次对资源税的改革是在新疆资源税改革基础上的推广。2010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正式启动新疆资源税改革。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日报》10月2日援引新疆地方税务局数据称, 2010年上半年,新疆未进行资源税改革,其油气资源税收入仅为3.71亿元,而在2010年下半年实施资源税改革之后,新疆的油气资源税收入已达21.64亿元。而2011年1至5月,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了596%。

  《中国产经新闻报》早前报道称,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表示,一方面,因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资源税从价定率全国启动后,其计征总量将会大幅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而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油企的税负压力将会加大,其利润会相应降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随之中央财政收入也会下降。

  对于地方财政的增长,据《中国经济周刊》10月25日报道,能源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张有生分析指出,资源税调整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将有数百亿的新增额。

  在原有的资源税条例中,资源大省仅拿到微薄的“小头”,资源开发未能给地方带来显著增加收入,反而因为被开采,而给当地生态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修复。这对资源大省来说,有欠公平。资源税则完全是地方税种,条例修改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利益对地方财政的让渡。

  上述报道称,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曾强调,“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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