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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异地取款 失主诉银行未尽责

2011年11月02日01:19
来源:检察日报
  叶某账户中的存款被他人在外地用伪造的银行卡取走,一审判决损失完全由客户承担,二审判决银行负担两成。对于这一结果,叶某不服。他认为,存款被人用伪造的卡取走,说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责任。

  2008年6月,叶某在海南省万宁市农行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后账户上存款一度达到15.6万元。2010年1月25日凌晨,当他去取款时竟然发现账户上的存款被人在前一天支取。一夜之间,巨款不翼而飞,他立即报警。叶某和银行提供的账单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叶某所持银行卡上的存款于1月24日在广东湛江一农行被人分10次从ATM自动取款机上支取2.02万元,其中200元为手续费,而后又被人在湛江一购物广场分4次刷卡消费13.5万余元。

  事发后,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负有警示、说明、防范、安保等附随义务,银行若违反合同的义务则应承担责任。作为持卡人,叶某的义务是妥善保管好并正确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因个人原因造成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由于叶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卡密码是在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被第三人窃取,或银行在办理兑付存款时存在过错。即无法证明银行有不履行储蓄存款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存在,亦即叶某无法证明银行有违约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叶某的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叶某不服,提起上诉。

  叶某认为,他人在异地取款及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并非其所持有的真卡,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和询问笔录,能清楚辨明取款人和消费刷卡者并非本人。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因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应对其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80%责任;银行应对叶某存款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责任。遂终审判决银行赔偿叶某损失3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作者:江泉 陈延鹏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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