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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居生子承抚养义务 分手后诉女友索抚养费

2011年11月06日00:37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在大学读书期间,同班同学小张和小丽相恋并同居,生下一个孩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抚养孩子成了两个“大孩子”的麻烦事。昨天记者获悉,小张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孩子抚养费,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小张和小丽都是85后,2003年,两人进入大学校园并分配在同一个班,当时小张17岁,小丽16岁,两个年轻人很快相恋,一年后在学校外租下房子,开始同居。2004年,小丽怀孕并生下一子。

  虽然当时对大学生婚恋规定已放宽,但当时小张刚成年,小丽还未满18岁,双方还未到法定婚龄,无法结婚。孩子出生后,两个自己还是孩子的大学生转眼为人父母,两人面临着来自身边的舆论压力。面对还未完成的学业,小丽把孩子暂时交由小张的父母照看。

  不久以后,小丽和小张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手,这段恋情结束后,两人也从学校毕业走上了社会,此后小丽一直未给付孩子抚养费。

  今年,小张将小丽告上了法庭,称由于他父母一直负担着照顾孩子的费用,小丽却一直做着“甩手母亲”,现在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而小丽辩称自己现在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自己的生活都难以保证,无法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案中小张与小丽均确认孩子是两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母,小丽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最后,法院依照小丽现在的收入情况酌情判定了抚养费的数额。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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