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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驾驶证或标器官捐赠者 遇不幸可帮完成意愿

2011年11月15日00:28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驾驶证或标明“器官捐赠者”

  市卫生局称卫生部正推动实施这一做法帮捐赠者实现意愿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李莹璐) 器官捐赠是一种极其高尚的行为,市人大代表建议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万一不幸事件发生时,其本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可以实现。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的答复中获悉,国家卫生部目前正加紧推动实施我国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的做法,“不过实现这种做法,还有赖于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与基础”。

  愿捐献者可先签法律文书

  市人大代表邹榛夫在建议中介绍,器官捐赠是一种极其高尚的行为。然而,当一个人不幸发生车祸等突发事故时,即使本人或亲属有意捐赠,往往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更多情况下,不幸事件突然发生时,本人即使是曾经有意捐赠的,已不可能表达。而处于万分悲痛中的亲人,也极少能作出捐赠的惊人决定。

  在美国,当获得驾驶证的人士在领取驾驶证或到期更新时,管理官员会询问其本人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如果本人同意,则亲笔签署一份法律文件,驾驶证发证单位会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万一不幸事件发生时,其本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就有可能实现。这一方法值得借鉴。

  为此,邹榛夫建议,在驾驶证的新办、更新或年审时由目前的主管部门或者红十字会的派驻人员向持证人员征求是否愿意成为器官捐赠者,让愿意的人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存档,在其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字样。

  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对突发事故后器官的受赠行为作出严格而细致的规定。其中: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才可以实施器官的摘取。抢救和实施捐赠不能由同一家机构或相关的医生完成。对病人是否已经经过全力抢救,是否死亡的认定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

  实施还需有配套法律保障

  市卫生局在答复中表示,通过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畅通人体器官捐赠渠道的举措,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科学的器官移植体系为平台,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和发挥作用。答复介绍,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器官捐赠的专门法律,在对器官捐赠的有关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器官捐赠的组织体系和运行程序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的做法,还有赖于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与基础。

  答复称,根据相关信息,国家卫生部目前正加紧推动实施我国在驾驶证上标明“器官捐赠者”的做法,对2007年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卫生局表示,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赠移植的组织和运行系统(包括在驾驶证标明“器官捐赠者”等做法),是今后努力的方向,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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