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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民事部分将发回重审 法院称案件存有瑕疵

2011年11月16日09:42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陈勇

  四年零九个月后,吴英再次站在了命运之前。

  日前,吴英的父亲吴守正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10月中旬就已经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民事部分的案件将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科长张兴平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称,民事发回重审,肯定是因为案件有瑕疵,可能有些地方做的不够扎实。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李良才则表示,中院办案不会有问题,但至于为何高院发回重审,现在还需要看案件进一步进展情况。他强调,民事案件审理一直是中院里业务最好的,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接近浙江高院的人士透露,此次高院发回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士称,疑点主要归结2006年吴英和杨志昂之间的两起房屋产权纠纷,该案中疑点甚多,故确定发回重审。

  11月4日,吴英通过刑事代理律师张雁峰给吴守正带出了一封信和八份申诉书以及一份上诉状。在申诉书和上诉状里,吴英坚称自己是遭杨志昂等人非法拘禁时,被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均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三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本色集团名下的多处房产,分别是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两处房产、同一区域的12处房产,以及荆门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园的13套商品房和两层商业用房,价格分别为1680万元、1380万元和1380万元。

  另据吴英自述,其并不认识名为毕健、刘贤富和胡滋仁的安徽当涂县籍男子,且毕健身份也并非为本色集团员工。 这一说法得到东阳市劳动局证实,在一份东阳市劳动局出具的证明里显示,本色集团并无名为毕健的职工。而吴守正则表示,金华市中院在调解和审理时也曾从东阳市劳动局获得此信息,但不知为何后来并没有采信。

  吴守正说,仅东阳的房产吴英购入时就已经过亿,怎可能会低价卖出。且吴英给她的信里也说明,本色集团从来未收到过上述入款,更不会以低价出手。

  2007年1月,债权人之一的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但同年2月10月晚上18时许,杨在义乌市商贸区一家菜馆被依法逮捕。逮捕时身份为浙江时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日后,杨供述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系其伪造。

  此外,金华市中院负责调解的两起东阳房产纠纷则更显得复杂诡异。2006年12月,以吴英一方为原告、胡滋仁、刘贤富为被告的诉讼的“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进行。而持《授权委托书》代表吴英出面参与诉讼、调解过程的是上述名为毕健的安徽当涂籍男子,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然经过金华市中院调解后,次日金华中院即出示调解书。根据调解书,法院判令胡滋仁、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80万元欠款,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当即交付给被告胡、刘房产证及房产钥匙。 据(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6号民事调解书显示,两处房产纠纷调解日期均为2006年12月28日,时任审判长均为现金华市中院机关党委书记、后勤服务保障中心赵绍庆。

  赵绍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诉讼是在“当天起诉当天庭下调解”,并确认吴英没有到场。 吴守正说,自己一家对此并不知情,且金华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2006年12月28日,乃吴英被绑架后释放的日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卢亮则认为,有时候诉讼会提前提起,调解也就会相应提前进行,所以当天解决当天出结果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随后,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诉讼”提起了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中院下发《2008金中民再第一号》、《2008金中民再第二号》裁定书称: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上述吴英民事案)所涉《房屋转让协议》缺乏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协议约定已付1470万、1100万元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但此后三年,该案并没有移交到公安机关。 吴守正表示,他曾多次询问此案的处置却都没有明确说法,而还有人则劝他让吴英主动将该民事案件撤诉,这样可以追究对方虚假合同的诈骗罪,与刑事案件并案处理。(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勇)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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