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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认为自己“被卖淫”状告公安局 称曾遭恐吓

2011年11月18日07:13
来源:云南网

  认为“被卖淫” 女子状告公安局

  公安局被告

  唐小姐自称“被卖淫”,是因为她去舞厅玩,后来警方认为她涉嫌卖淫,对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并拘留。

  她还称自己在此期间被警察殴打,强行给她抽血、体检,因为不识字,不清楚笔录上写什么,在警察吓唬下,还是签了字。之后,她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而警方回应称,当时和其在一起的男子已经承认了两人之间有交易,并称无逼供行为,体检可以证明。事实是什么?

  “自己只是和一男子跳了几支舞,警方却认为我涉嫌卖淫,对我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并拘留。”觉得自己“被卖淫”的唐小姐一纸诉状将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

  唐小姐说,8月5日晚11时,她和朋友来到金星立交桥旁的一家歌舞厅玩。“凌晨1时多,我刚从舞厅出来准备回家,有三个便衣警察过来,说我涉嫌‘打飞机’(卖淫)。随后就把我强制带到青龙派出所。”

  其称,讯问时,自己被警察殴打,“我不识字,看不懂笔录写的什么,警察吓唬我,我就照着签字了。”

  随后,警察强行给她抽血、体检,“检查了好多项目,什么艾滋病、梅毒、性病,但检验报告的结果都是阴性。我还为此付了750块钱!”当日,盘龙公安分局对唐小姐作出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唐小姐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3000元。

  认为自己“被卖淫”,唐小姐将盘龙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昨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唐小姐的代理人认为,警方在调查取证时,程序严重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没有告知唐小姐享有的申辩等权利;在拘留和罚款时,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而是后来唐小姐不服,派出所才出具了拘留决定书和收费依据;同时,派出所称唐小姐涉嫌卖淫只有笔录作为证据,是孤证。盘龙公安分局的两名民警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他们表示,作出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代理人称,今年8月5日凌晨1时许,盘龙公安分局青龙派出所三位民警在金星小区附近查获一男一女,经当场盘查,有卖淫嫖娼的嫌疑。随后民警办理了正当传唤手续,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并没有像唐小姐所说“强制带走”。

  经审查,得知男子是四川人,姓卢,女子就是唐小姐。代理人称,卢某已经交代,在舞厅里,他和唐小姐谈妥,给她50元,唐小姐则为其手淫一次,谈妥后二人完成了该行为。在审讯过程中,并无逼供行为,“这点有体检报告可以证明。”对于没有交付相应的罚款单据一说,代理人表示有银行的执行回执,在下发处罚决定书时也告知了唐小姐相应的救济权利。至于性病检查,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体检,而不是派出所擅自决定的。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将合议后择日判决。

  (李俊蓉)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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