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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三公经费拟定期公布 禁无实质内容考察

2011年11月22日00:27
来源:城市晚报

  政府机关三公经费拟定期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21日就《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三公经费不得摊派转嫁

  征求意见稿对经费管理做出较大篇幅规定,并界定,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禁止无实质内容出国考察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反对奢华、杜绝浪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定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禁止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据新华社 记者 陈菲)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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