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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改交通条例 校车司机须连续3年安全驾驶

2011年11月23日10:11

来源:中国甘肃网

  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如若处200元罚款。同时,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同样罚款200元。

  《草案二次审议稿》特别指出,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在车身喷涂统一校车标志、车属单位名称和核载人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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