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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改可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2011年11月26日09:0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余荣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今天公布《关于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北京维持多年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正式调整。

  根据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位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0年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0元;区位调整系数按照环线区域和方位不同分为七档,分别为四环内北部1.8、南部1.6,四至五环北部1.5、南部1.3,五至六环北部1.2、南部1.0,六环外0.8。南、北部地区以莲石西路经广安门内大街至京沈高速公路一线为界划分。

  通知同时明确,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区位调整系数将根据本市住房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该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通过计算(公式为:每平米价格上限=平均交易价格(18000元/平方米)×调整系数×1.2),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每平米价格上限是:四环内北部地区为38880元、南部地区为34560元,四至五环北部地区为32400元、南部地区为28080元,五至六环北部地区为25920元、南部地区为21600元,六环外地区为17280元。

  符合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新标准12月10日正式执行,为市场预留了一定的政策适应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今年12月10日(含)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在12月10日(含)以后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都将按照新标准认定是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余荣华
(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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