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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保护湘江 禁止经营“水上餐饮”(图)

2011年11月28日01:30
来源:红网
11月2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 

    湖南拟立法保护湘江 禁止经营"水上餐饮"(图)
  湘江管理重大决策应听证

  污染防治设施要“三同时”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

  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红网长沙11月27日讯(记者 刘容)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千百年来,滋养着三湘大地,孕育了敢为天下先的湖湘文化。为加强对湘江管理,建设美丽、富饶、可持续发展的湘江经济带,11月23日,《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27日上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

  湘江管理重大决策应听证

  全长800多公里的湘江流经省内多个城市。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创新湘江管理机制,《条例(草案)》规定,湘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湘江管理重大决策机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湘江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事项专家论证。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区域合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防汛抗旱机制、信息发布机制等等。

  污染防治设施要“三同时”

  为加强湘江水污染防治力度,《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湘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同时还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

  近年来,湘江河道采砂作业存在乱采乱挖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湘江河势稳定、堤岸防洪和航道安全。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条例(草案)》规定,湘江流域河道采砂将实行统一管理。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统一管理和监督中,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航道养护,保障湘江航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经批准在湘江流域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

  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禁止经营水上餐饮业

  近来,由水上餐饮带来的排污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为了加强对湘江水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第42条规定,湘江流域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

  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将没收专门用于经营水上餐饮业的设施、设备、工具等,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组审议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制定湘江管理条例加强对湘江的保护很有必要,是适应湖南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是实现富民强省建设生态湖南的需要。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建立环境污染问责制,强化各部门各单位企业的责任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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