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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失信惩戒加码

2011年11月28日10:1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李俊杰

  面对骗租骗购者,既要有道德谴责,还要将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以期从制度层面来消除骗租骗购的违规行为。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俊杰

  自进入保障房轮候阶段以来,北京市民张枫(化名)几乎每天都要上网浏览有关消息。但他等待的摇号通知却迟迟未到——从申请通过到轮候,已过去近两年。

  张枫的遭遇并非孤例。北京某区住房保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由于轮候时间过长,一些申请者不得不放弃,转而选择商品住房。

  11月21日,张枫再次电话问询了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房源紧张,让他等候电话。

  听罢,张枫忍不住发起牢骚:“我们等得这么辛苦,为什么还有骗取申请资格的申请者对外租赁呢?”

  今年10月,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房地局核实,亦庄鹿海园四里人才公租房被确认有三套房被转租。

  此前的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该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据本刊记者了解,事件曝光后,鹿海园四里三套被转租的公租房被产权单位收回。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房地局对其中一位转租他人者给予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处理。

  对于上述惩处措施,张枫认为过于软弱,“仅是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处罚力度过轻,显然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申请人的违法冲动。

  陈国强说,面对骗租骗购者,既要有道德谴责,还要将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以期从制度层面来消除骗租骗购的违规行为。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配售处处长陈炜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亦表示,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正在研究加大对骗租骗购者的惩处力度。

  骗购骗租乱象

  按年初国务院公布的计划,2011年,我国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

  与各级政府的大规模建设相较,媒体频频曝光的骗租骗购行为,让公众普遍担心保障房是否能全部惠及实际困难群体。

  据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北京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轮候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进行复核时,共查出5144户瞒报房产、收入、资产、婚姻、年龄等项目的申报家庭。按规定,已取消这些家庭的保障房购买资格。

  今年年初,在上海徐汇、闵行两个经济适用房试点区,被查出有个别家庭存在瞒报房产的情况。2009年6月,武汉市某经济适用房小区被曝出“6连号”丑闻。而陕西某县,也曾被曝经适房成当地干部特权房。

  在一些地区保障住房公示名录中,有细心的市民发现,某些申请购房者家庭年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两项中,竟显示为“零资产”,“这样的家庭哪来几十万元购买经适房?”

  陈炜文告诉本刊记者,去年被核查出5144户不合规定的申报家庭中,多数都存在隐瞒收入,一些单位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后,就轻易地加盖公章,出具了收入证明。

  同时,陈炜文也认为,尽管当前北京市住保部门采取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且收入、住房等情况与住房权属交易系统、社保、住房公积金、地税等实行了数据交换,可以准确审查,但由于法规限制尚未与金融系统数据联网,家庭成员中的存款、有价证券、投资等仍无法核查。这些资产还主要依赖于申请者自身诚实守信的申报。

  据媒体报道,某地一名保障房申请者被指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房,可相关部门却查不到此房的信息,最后动用私人关系才核实此事,取消申请者资格。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看来,只要保障房制度设计给保障对象留有“盈利”空间,骗购、骗租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张枫留意发现,前文提到的北京亦庄开发区鹿海园四里人才公租房转租事件中,仅一出租者被处以5年内不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其产权单位等均未受任何影响。

  张枫担忧地说,如若不加大对申请者的失信惩戒力度,在保障房后续管理中,骗租骗购现象会愈加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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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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