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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艾滋病感染者质疑公考歧视 称严重违背常识

2011年11月29日04:01
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昨天上午,三位艾滋感染者小吴(化名)、小军(化名)、小海(化名),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系列规章存在“恐艾”歧视,请求进行审查,予以撤销或宣布废止。

  建议信已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往国务院法制办。

  感染者隔离治疗被指违背常识

  日前,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称,公务员考试不存在就业歧视。但建议信认为,现行的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对艾滋感染者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根据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艾滋感染者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当教师,不能当警察;特别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要求艾滋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直至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严重违反了医学常识”。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晓楠副教授介绍,医学研究和不少事实已经证明,艾滋病感染者和乙肝、糖尿病一样,只要坚持服药、保持健康生活方式,都能够很好的控制,一样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她认为,岗位招考中对艾滋病的排斥,可能是整个社会对艾滋病歧视的一个缩影。

  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被指不科学

  建议信称,政策制定者对艾滋病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医学的发展。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为例,其《体检操作手册》中称“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两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建议信称,根据现有的医学水平,一个人在20岁时感染上艾滋病,通过规范化治疗,完全可以存活至70多岁。“进入艾滋病期后两年内死亡是十几年前的观念。”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小吴说。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取消了乙肝、身高歧视,如果再消除艾滋病歧视,势必推动政府消除就业歧视。

  个案

  代课教师不敢再报考

  小吴、小军、小海分别是安徽、四川、贵州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当事人,三人均投考教师,虽然通过笔试和面试,因教师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他们HIV(艾滋病病毒)呈阳性而被拒录。安徽、四川案均二审败诉,贵州案法院不受理,要原告“找当地政府解决”。

  由于隐私被泄露,四川案当事人小军在过去一年里始终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

  安徽案原告小吴是三人中唯一有正式工作的。但目前工作非常辛苦,“每天早上6点就要起床,晚上九十点才下班,没有加班费,基本没有福利待遇。”

  贵州案的原告小海,由于巨大压力,不得不更换学校,仍然做代课教师,每月工资600元。由于起诉了当地政府,一直担心隐私被泄露,只要校长找他单独谈话,都以为是通知他离职。今年,校长要求所有代课教师参加教师招考,但他不敢报考,担心考上又被拒。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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