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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制约机制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2011年12月02日13:06
来源:人民网
  田某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肇事人)、梁某(肇事车的司机)、高某(肇事车主)、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肇事车挂靠单位)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做出了(2006)洛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各项损失295709.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高某、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对邓某赔偿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邓某、梁某、高某、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田某于200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无存款。2007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田某与本案肇事车主高某达成协议,由高某自行变卖其肇事车辆,所得车款扣除执行费后余款62021元交付田某,抵偿了部分赔偿款。另一被执行人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向我院缴纳了执行款3000元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案件并未执行完毕,我院除对被执行人邓某(在监狱服刑)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外,对不履行义务的其他被执行人梁某及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依法采取了十五日的拘留措施,同时对该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但均未查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此外,我院在执行该案中发现洛阳市西工区运管所部分人员参与本案被执行人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我院于2009年7月向西工区区委、区政府、区纪检委、区监察局进行了反映,但西工区至今未予答复。2010年1月,因为该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很大,且申请执行人田某现家庭较为困难,我院执行局将该案向院党组进行了专题汇报,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工商登记等情况重新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邓某仍在监狱服刑,梁某、高某长期在外躲避执行,现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住所地办公,我院执行人员到洛阳市出租车管理处及西工区运管所了解,两家单位均说不清楚。我院向工商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其工商登记的变更、年检等事项。此外,我院向人民银行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查询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的开户情况,人民银行回复洛阳市某交通联运有限公司无开户备案。

  2010年10月26日,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当天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赔偿款5800元,余款从2010年11月26日起,洛阳市畅安某汽车运输公司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00元,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本案双方按协议正常履行,无逾期履行之行为。(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玉峰 盛乐乐)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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