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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原女首富判刑 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处罚400万

2011年12月05日09:17
来源:云南网
何学葵 资料图片
何学葵 资料图片

  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一审宣判 云南原女首富判三缓四  

  备受关注的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一审有了结果。

  12月3日,*ST大地(002200)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收到官渡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5人全都被追究刑责

  官渡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绿大地的行为符合欺诈发行股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根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故公诉机关指控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和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是为发行股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绿大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学葵身为董事长,被告人蒋凯西身为财务总监,是直接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庞明星身为绿大地的财务顾问,被告人赵海丽身为出纳主管,被告人赵海艳身为大客户中心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按5名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绿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股权转让障碍逐步消除

  公告还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 400万元,将增加2011 年度营业外支出 400 万元。前期差错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财务部门将根据判决结果对财务报表追溯重述后确定。

  同时,各方关注的*ST大地的股权转让一事也将受到案件判决的影响。

  公告称,何学葵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中“云南省公安厅对协议转让股份的司法冻结措施已解除”。此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将按程序解除上述股份的司法冻结。

  而根据此前公告,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计划以2.748亿元的价格,收购何学葵持有的*ST大地股份3000万股(占总股本19.86万股)。

  虽然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承诺自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无对*ST大地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但各方均认为这对陷入困境的*ST大地来说是一件好事。法院判决后,*ST大地股权转让道路上的障碍也将逐步消除。

  廖治国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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