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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征求意见已收到1265条 社会车辆不能要

2011年12月13日16:11
来源:法制晚报

  校车条例征求意见已收到1265条二十余专家建议今发送法制办

  建议称—— 社会车辆不能充当校车

  今天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征求意见的第三天,截至本报发稿,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共收到意见建议1265条。

  多次呼吁为校车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与20余名专家就条例形成专家意见稿,今天将发送国务院法制办。

  周洪宇等人认为,条例对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确定得比较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由于职责不明确,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缺少沟通与配合,导致事故多的局面。不过还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

  比如说按照条例,社会车辆经许可后仍能充当校车。为避免校车事故屡屡发生,需要对校车概念进一步严格,加入专车专用、驾驶员准入等内容。

  另外,建议在总则中加入“儿童优先”原则。

  最后,为防止校车成本转嫁到学生身上,国家应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一

  校车要专车专用

  ●条例规定:校车是指: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专家建议:对校车的概念、范围做了严格的界定,即“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

  ●解读

  社会车辆不能当校车

  周洪宇仔细分析了国务院对校车的定义后认为,这个定义改变了过去对校车在使用层面完全没有界定的局面,但并没有从校车的本质属性来确定校车。

  周洪宇举例说,公交车可以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但公交车不是校车。对于其他车辆,比如说7座以上的中巴,经过许可之后也可以当校车用。按照条例,社会车辆也可以充当校车。

  为避免校车事件屡次发生,需要对校车定义作进一步界定,应该赋予它四个含义:

  第一,必须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不按照校车标准而按一般车辆设计就不是校车,因为安全性没有办法保证。

  第二,校车生产厂家准入制度要有明确规定,必须由专业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

  第三,实行驾驶人准入制度,即校车由专业驾驶人驾驶。

  第四,实行专车专用,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是校车专门服务的内容。

  部分专家名单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简基松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陶双文

  仁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青松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绪高

  建议二

  加入“儿童优先”原则

  ●条例:“儿童优先”原则未在立法原则中体现。

  ●专家建议:专家建议总则中应加入一条作为校车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叫“立法原则”),即:校车安全工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原则,也就是“儿童优先”原则。

  ●解读

  社会福祉儿童应最先享受

  周洪宇认为,作为一个法规,首先要保证完整性,这也是执法的需要,但立法的原则或指导思想没有在规定中体现出来。

  作为一个完整的条例不仅要有立法宗旨,还要有立法原则或叫指导思想,根据这个原则才能展开下面的有关内容。否则后面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地方政府工作的统筹协调不好体现。

  后面的内容应该是对前面立法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没有这个原则直接进入部门职责的划分是不对的,因此立法原则是法规不能缺少的一部分,周洪宇说。

  校车事故屡次发生,说明我们对儿童问题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现在应该把这个主体更加突出,由此应该在立法宗旨里加入“儿童优先”,使得儿童优先的理念通过这次校车安全立法的时机,向全社会传达一个强烈的信息。

  记者注意到,最近几起校车事故都表明,校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他车辆、行人都要特别注意避让接送学生的车辆,儿童优先、校车优先的意识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周洪宇说。

  周洪宇向记者反复强调要大力宣扬这种理念,并让这种理念以最快的速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据了解,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明确地说,全社会要树立儿童优先的理念。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儿童应该是一切社会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

  建议三

  校企厂家应获政策优惠

  ●现状:据了解,现在有一些生产校车的企业和校车运营公司虽然认为校车市场很大,但持续性有限。

  ●专家建议:为了鼓励汽车生产厂家开辟校车生产线,批量生产校车,满足今天广泛的社会需求,进而建立先进的校车制度,专家建议稿规定,国家对校车生产企业和运营方应给予政策优惠。

  校车生产企业生产的零部件,税收应给予优惠甚至减免,同时给予金融的支持,扩大产能方面都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校车条例出台程序

  ●校车安全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出台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过程。

  ●期间,一般情况下要有1个月的征求意见时间,结束后还要根据各方意见对法条进行完善,之后才能公布实施。

  ●解读

  防止成本转嫁给学生

  为了确保校车公益性质的服务,鼓励校车的生产企业和运营企业,国家对它们应给予政策性优惠,必须在很多方面给予补贴,这是为了防止其将成本转嫁到学生身上。

  “如果实行专业的校车制,校车的对象是确定不变的,也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成本比较高,又不能把成本转嫁到学生身上。”周洪宇说。

  周洪宇建议,“对乘坐校车的学生给予财政上的适当补贴,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的贫困学生,即使有了专业校车,如果费用很贵,学生自费就完全付不起,这在我今年3月份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建议里已经提到了,如果坐校车要花3块钱,最起码政府也要补一半。”周说。

  建议四

  民办校买校车需支持

  ●现状: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也有购买校车的要求,但实力有限。

  ●专家建议:国家对于以非财政资金购置校车的教育机构,给予政策性优惠。

  校车购置税应减免

  周洪宇表示,现在校车出事的不乏民办的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这些中小学和幼儿园也有购买校车的要求,但财政实力有限,要是买校车,成本太高,最后就会把这个成本转嫁到学生身上。

  “对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购买校车应给予政策性优惠,首先购置税要减免,目前的购置税还是一笔很大的成本。”周洪宇说。

  本版文/记者温如军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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