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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度近视不戴眼镜 骑自行车撞死人获刑一年

2011年12月14日06:07
来源:重庆晚报

  骑自行车交通肇事,还把人撞死了。你信不信?

  原来,骑车人是个1000多度的近视眼,骑车时没戴眼镜,自行车又刹车失灵,碰巧撞到的又是一个78岁的老人……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垫江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黄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近日一审判决,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垫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今年8月的一天早上6时,天已大亮,垫江县新民镇78岁村民刘某到村级公路上散步。

  在一个下坡路段,老人正在横过公路,一辆自行车突然疾驰而来,撞上了他。老人向后仰倒,顺着惯性滚出老远,人事不省。

  骑自行车的是村民黄某,今年33岁。当时,她骑车准备去附近一所小学做清洁。见老人摔倒,她忙把老人送到医院抢救。

  经诊断,老人颅脑损伤严重。当晚,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逃避责任,黄某逃到外地,警方将她上网追逃。今年10月,黄某被捉获。

  据调查,黄某高度近视(1000多度),案发时她没戴眼镜,没看清在路上行走的刘某。同时,那辆自行车刹车失灵,对这一点,她也清楚。

  黄某家穷,丈夫有病,还带着一个小孩,出事后她赔了死者家属3000元。庭审中,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组稿件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幸星 郭武 实习生 舒芸芸

  交通肇事不只是机动车

  交通肇事,别以为只与机动车有关。

  昨日,垫江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承担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人员,不仅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员。

  检察官提醒市民,要对自行车等代步工具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本案中,黄某的自行车刹车失灵,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违反了交通法规,黄某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如果黄某的自行车符合安全行驶的标准,她也许会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骑自行车肇事获刑真不少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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