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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地沟油”检测不出毒性 定罪尚存司法盲区

2011年12月14日09:21
来源:法制日报
朱慧卿/CFP
朱慧卿/CFP


  公安部:打击“地沟油”犯罪尚存立法空白司法盲区

  检测不出毒性“地沟油”犯罪难定性

  本报记者李娜

  全国公安机关摧毁60个“地沟油”网络;公布10起“地沟油”典型案件;承诺“‘地沟油’犯罪一日不绝,警方决不收兵”。12月12日,公安部公布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战果,既触目惊心又振奋人心。

  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获,有效遏制了“地沟油”犯罪。查办此类案件的民警普遍反映,打击“地沟油”犯罪产业链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处长许成磊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全国出台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回收盼立法

  前不久,重庆警方侦破西南首例制售“地沟油”大案。参与侦办这一案件的民警表示,管住“地沟油”,根本在源头。

  2009年7月1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且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对餐厨废弃物的排放、回收、运输等提出了要求。

  “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地沟油’供应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许成磊说。

  重庆九龙坡公安分局民警杨帆告诉记者,“地沟油”犯罪跨省市特点非常突出。“如果有的省有专门性规定,有的省没有,容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许成磊认为,有必要出台全国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明确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如何追责等。同时,扶持生物柴油等行业,从制度上彻底堵住“地沟油”流向餐桌的渠道。

  鉴定检测标准很尴尬

  记者了解到,“地沟油”的鉴定检测标准是困扰办案民警的又一难题。

  目前,我国食用油检测主要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而在重庆“地沟油”系列案中,明明是用餐厨垃圾炼成的“地沟油”,按这些常规检测,几乎全部合格。

  “这是因为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鉴定检测。”许成磊解释道。

  然而,检测不出“地沟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就很难定性,也达不到打击目的。

  “认定有毒也许不容易,认定有害应该是很容易的。”重庆九龙坡公安分局党委委员胡红缨呼吁,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就办理“地沟油”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用“地沟油”炼制的,不管其最终成品品质如何,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许成磊表示,虽然不能过分依赖检测结论,但是如果有这个标准,就可以清楚“地沟油”的危害。另外,有些案件不是从上游环节暴露的,而是在粮油市场勾兑时发案,确实无法查到生产源头,无法证明是用“地沟油”提炼的,对这类案件定性就需要鉴定检测结论的支持。

  “就像三聚氰胺,既然已经发现了危害性,就有必要及时列入必检项。”许成磊认为,应当及时修订食用油检测标准。

  适用罪名尚有待统一

  据办案民警透露,当前,制售“地沟油”犯罪大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立案追诉标准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15万元以上。

  重庆永川公安分局民警肖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一罪名入罪门槛较高,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销售数额的证据。一旦数额不够,往往无法认定,只能以行政处罚了事。

  “我们倾向于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的案件都定性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许成磊说,这样处理不仅因为构成该罪没有数额要求,而且这个罪名更能客观反映其危害性,对犯罪的震慑和给公众的印象都不一样,能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此外,许成磊还认为,目前制售“地沟油”的违法成本过低,建议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纳入诚信“黑名单”,只要实施过食品犯罪行为,以后不能再从事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活动。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危害,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不能认为只有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才算造成危害。”许成磊说。

  本报北京12月13日讯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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