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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首富朱思宜行贿案件终审驳回上诉 领刑16年

2011年12月17日04:15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

  本报河源讯 (记者曾焕阳)记者昨日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誉为“粤北首富”的韶关市最大煤老板、第十一届原全国人大代表、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思宜行贿一案,前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朱思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朱思宜为打开所办企业的煤炭销路,多年来不惜重金,先后向31名韶钢集团负责人和地方官员行贿,累计行贿高达1693万元。

  一审判有期徒刑16年

  2011年9月25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思宜及宜达公司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单位宜达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阎蜀南、曾德新、黄旭明、叶树养行贿共169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中朱思宜为逃避法律制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两项共计220万元人民币,又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处罚金80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宜达公司和被告人朱思宜均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5日,省高院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针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出示大量证据证明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庭审中,宜达公司和朱思宜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审判决有关宜达公司向阎蜀南行贿1400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思宜向叶树养赠送200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行贿罪直接责任人员朱思宜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明显不公。

  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宜达公司和朱思宜上诉所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朱思宜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作者:曾焕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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