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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命丧无盖下水道 追问家庭教育立法缺失

2011年12月19日14:24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作者:何文文

  7岁男童命丧无盖下水道

  晶报讯(记者 何文文)前日下午2时许,宝安沙井一名年仅7岁的男童在外玩耍时,不小心掉进路边一个无盖下水道丧命。

  据男童亲戚介绍,男童龙某今年7岁多,祖籍湖南,其父母、奶奶等家人均在沙井打工,全家居住在沙井步涌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前日中午龙某父母去上班,龙某吃过午饭后就跟小伙伴去外面玩。下午两点多,龙某奶奶在家打扫卫生,一个小伙伴急匆匆跑来,告诉她龙某掉进一个没有盖子的下水道内。龙某奶奶在其他人帮助下,将龙某打捞上来,但龙某还是不幸夭折。有亲戚怀疑,龙某是被一名年长的伙伴推了一下,才摔进一个无盖的下水道。但该说法没有得到证实。

  记者昨日赶到事发现场看到,涉事下水井位于宝安沙井大田西区才华学校附近的一条路上。据附近居民称,发生意外事故的下水道已被盖上了井盖,记者打开下水井盖看到,里面约有1米多深的污水。宝安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延伸分析

  事故频发 折射家庭教育立法缺失

  深圳又见孩童溺亡!一系列儿童溺水、坠楼、车祸致死事件,折射出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监护意识薄弱问题。对此,相关法律如何制约?实际运作中又有哪些问题?

  现状:

  相关法规略嫌笼统

  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此外,深圳曾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4年作过修正。但约束条文较为笼统。深圳随后颁布的《办法》则规定得更为细致,如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让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该条文适用面仍显较窄,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较笼统。

  律师:

  促进立法是一大进步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宏辉援引一个监护人看管不慎,导致儿童脖子卡入家私致死的案例,认为此类行为有别于一般的过失犯罪,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但“往往不好判”。他提出,在美国,监护人如果放小孩一人在家,有时就会触犯法律,导致失去监护权,中国也应该在兼顾国情的前提下,促进立法,“这将是法学界的一个进步”。

  曾任职于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的香港人士程介南向记者介绍,在香港,学校组织儿童远足必先买保险,小孩独坐家中大人就属“犯法”,这种注重孩童权益保障的细节,背后体现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

  人大代表:

  多年呼吁立法未见落地

  今年以来,杜小宜等12名市人大代表,已曾就深圳家庭教育立法提出建议,并得到市妇联、市教育局的热烈回应。

  人大代表们提出,目前我市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方面出现的问题,凸现出家庭教育缺失,其中包括非正常死亡事件屡有发生。究其因,监护人缺乏教育主体意识,对子女教育责任归属不明,缺乏科学育儿方法是一大原因。代表们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我市家庭教育,促成家长自觉学习,规范自己的言行;并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开展调研,出台家庭教育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

  市妇联回应明确表示,今年将把家庭教育纳入我市社会建设中,并计划明、后年,在制定家庭教育“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宣传,推动家庭教育条例尽早纳入人大立法日程。据悉,从2007年开始,市妇联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市家庭教育条例立法计划》的报告。

  市教育局则就此建议,家庭教育立法既要严格按照立法规范程序推进此项工作,也要由主办单位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争取早日获准立项并启动立法进程;并提议,家庭教育立法应由负责社会教育的部门牵头落实规划以及具体工作,工作重心应放在社区,社区举办家长学校所需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负担,并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晶报记者 陈晓航)

  前日下午2时许,宝安沙井一名年仅7岁的男童在外玩耍时,不小心掉进路边一个无盖下水道丧命。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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