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孩子的母亲一直哭泣,父亲则表示可能上诉 摄/记者 杨益 |
校车事故亡童家属获赔63万 司机曾有10年吸毒史 “校车安全条例”本月征求意见 有吸毒记录将禁止驾校车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实习生 王晓飞) 有10年吸毒史的人开幼儿园校车出事故,造成园长和5岁男童史浩博死亡。
今天上午,门头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校车车主王某赔偿史浩博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共计63万余元。校车挂靠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法院已判决王某赔偿园长家属各项损失64万余元。
“幼儿园校车怎么能让一个有吸毒史的人开呢!”宣判前,小浩博的父亲史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如果校车车主或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对雇佣的司机严格一些,也许就能避免这起悲剧。
2011年3月14日,一辆从丰台青塔开往门头沟永定镇的幼儿园校车上,司机尤某运送了81人(超载31人)。
客车行驶至门头沟区108国道时,超速行驶的尤某踩刹车,客车失控撞向马路施工围挡。钢管刺死园长和5岁男童史浩博,另有三名儿童受伤。
今天9时,浩博的父母来到了法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时,浩博的父亲一直呆呆地望着被告席,浩博的母亲则在一旁抽泣。
法院认为,尤某作为雇员驾车发生事故,车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宣判结束后,浩博的父亲接受采访称:“应该会上诉的,回去和律师再商量商量。”
此案起诉书显示,现年34岁的司机尤某竟有近10年的吸毒史。7月13日,门头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午采访
政协委员:应提高校车驾驶员准入制度
“校车应该交给最放心的司机来开,应从立法的角度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准入制度。”一直对幼儿园校车问题非常关注的北京市政协委员赵小鲁向记者表示,长期吸毒会使人的神经系统受损,使人的控制力和注意力下降,校车根本不能交给这样的司机。
赵小鲁表示,目前全国校车事故屡屡发生,说明我们对孩子的关爱远远不够,我们应当尽快立法,如统一校车安全标准;加大对校车的专项财政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综合保障措施。
新闻延伸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
该征求意见稿第22条特别对校车司机作出相关规定: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