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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吴俊东案”风波未停 抗诉被驳回不予立案

2011年12月22日05:37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杨洋 武威

  检方驳回抗诉不予立案 公益律师团坚持继续上诉

  本报讯 (记者杨洋、武威)引发广泛争议的浙江金华“吴俊东案”(详见2011年12月7日A10《新闻蓝页》版 《真相难查,法官可否自由裁量?》报道)有新进展,20多天前吴俊东在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支持下,向金华市检察院提起的抗诉请求被驳回,检方告知不予立案。

  12月19日下午,金华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摆出判定吴俊东承担主要责任的四大证据,并对案件的三个主要争议问题给出回应。

  法院:不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

  12月16日,金华市检察院电话告知公益律师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俊东疏忽大意的超车行为与原告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翻车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认定事实和实体判决并无不当,吴俊东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12月19日,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民二庭审判长高国坚给出四个主要依据:

  一是吴俊东本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超车后他回头看见电动车正倒在地上往前滑。

  二是本案目击证人戴锡和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后,车和老人均摔倒在地。

  三是受害人胡启明、戴聪球均陈述因吴俊东超车刮到戴聪球的左膝,造成他们翻车。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相印证。

  四是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实,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可排除因道路及车辆问题引起翻车的可能性。

  而对于讨论热烈的三大争议,即为什么没有采信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判决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吴俊东是否做了好事被冤枉?

  金华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庭长郭召军回应道,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各类证据中的一种,法院要结合其他各种证据加以综合分析评判,作出自己的判断;此案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本案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吴俊东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当然吴俊东在事故发生听到喊声后,能够返回现场扶起两位受害人,并通过其父亲及时报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这是好的,但这和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做好事还是有区别的。

  律师团: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

  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团长朱永平表示,对检察院驳回抗诉的结果并不意外,律师团随后将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提出相关意见。

  昨日上午,朱永平在一篇名为《好人不能摔倒在司法面前再次回应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博文中称,金华中院唯一有点进步的是,首次肯定吴俊东的扶老人的行为是好的,表扬的态度会对社会效果起到积极的正面影响。

  但律师团也详细阐述了金华中院解释中的法律逻辑错误。

  首先,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引用案例“一个老人经过车祸现场被吓死,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因为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法律上因果关系推定是有严格的适用方法的,而不是胡乱适用。

  第三,法院仅采纳了吴俊东的第一次口供,断章取义进行了推定,“受害人”两个老人一直做虚假陈述,人民法院要想推定出符合客观、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超越职权假想推定,所以这种因果关系是不真实的。法院在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应采取排他的可能性,即排除两个老人自行摔倒的可能性。实际上,65岁、视力又不好的胡启明违章加载其56岁的妻子,自行摔倒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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