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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对危害河湖行为立法 水源地游泳可罚2万

2011年12月23日04: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鱼身上爬满了苍蝇,2011年6月18日,京杭大运河(通州段)河水污染水面上和岸边漂着很多死鱼。本报资料图片 周岗峰 摄
  鱼身上爬满了苍蝇,2011年6月18日,京杭大运河(通州段)河水污染水面上和岸边漂着很多死鱼。资料图片 周岗峰 摄

  市人大提7条建议明确管理部门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昨日,北京市首部针对全市范围内的河湖保护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水务局局长程静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面对水资源形势的严峻,北京急需一部覆盖全境的立法。

  立法打破河湖保护城乡二元体制

  程静表示,打破河湖保护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立法重点之一。他表示,城市河湖水系大多是联接城乡、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由于存在城乡分割二元管理的制度设计问题,使同一水系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上不统一,影响了整个河湖水系的治理和管理效果。

  对此,草案确立了河湖保护管理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管理体制,并赋予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统一监管的权力。

  草案允许市水行政部门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规定的河湖保护监管职责。

  人大建议增加细化监管部门责任

  草案中11条是法律责任的惩罚性条款,其中10条是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惩罚,如在水源地游泳最高可罚两万元。但涉及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的惩罚仅1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等。”

  对此,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作审议报告时表示,该规定比较笼统,并建议细化,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设定了七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这七种情形是,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目标考核职责的;不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编制职责或不执行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不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不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清除、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罚款等措施的;不依法履行湖河保护管理审批职责的;不履行监测职责或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不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不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焦点

  市人大建议对水源地生态补偿

  河流跨流域治理应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上游为保护生态而影响经济发展,下游应对上游给予生态补偿。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北京市建立这一机制。

  水源保护区作出了巨大贡献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表示,水源保护区为保护水源、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区域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且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给当地带来了地下水位日益降低、部分水利设施废弃、农业成本上升以及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

  农村委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给量及河湖生态服务价值,逐步建立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开采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徐再城表示,生态补偿确实还没有制度化的方式,虽然事实上在发生一些补偿,比如北京对河北、南水北调工程的生态补偿,但往往是通过谈判的形式完成。

  分段管理影响潮白河治理

  另外一个涉及跨省保护河湖的问题农村委亦建议立法规范。雷德才表示,市域内五大水系除北运河发源于北京市外,蓟运河、潮白河、大清河均发源于河北,永定河发源于陕西和内蒙古,而北京市主要水系的上下游、左右岸与多个省区相连,在保护管理上密不可分。

  他特别提到,潮白河等流域水系治理过程中,北京市和河北省有关地区在河湖保护管理政策和治理力度上不一致,影响了流域治理整体效果。

  对此,农村委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市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河北省、山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地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专家

  “河流、湖泊本不应分段管理”

  本报讯 (记者 金煜) 昨日,环保组织“绿家园”创始人,水环境环保者汪永晨表示,北京有五大水系,都是连贯疏通的。河流、湖泊本来就不应该分成一段段地管理,水域是整体、全流域的,河流的特点就是流动,注入水的有很多江、河、湖泊,流出的水也进入很多江河湖泊,所以治理的时候也不能你管这段,他管那段。如果政府能够站在整个河流区域的角度来治理是最好的,但水域治理也不能只凭政府的管理,信息是否公开,公众能否参与,社会的意识都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城市水域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城市自身产生的污染。现在北京很多的小区都没有污水处理厂,比如天通苑这么大的小区就没有污水处理厂,就给潮白河整个流域带来了污染,这样的情况很普遍,城市管理者要注意。

  链接

  立法拟禁止的15种行为(摘录)

  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或者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等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损毁防汛等附属设备与设施;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防汛和紧急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大坝、堤防、闸桥、戗台、河湖管理专用路通行这四种禁止性的行为,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损毁护堤护岸林木、景观小品等,在饮用水源区或者其他重点水域游泳,洗刷车辆,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五种行为也在禁止范围之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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