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这些措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
从1980年到2010年,外国人出入中国国境的人次增长了35倍,随着数量的增长迅速,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的问题日趋复杂。
2011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较之1986年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在处罚手段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更为细化。
草案增加规定了“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手段。对于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以及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可以继续盘问。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未满14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等情形下,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草案第63条规定,外国人对公安机关采取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草案第79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了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但并没有特别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相关资料称,《出境入境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未规定的内容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
但是,对于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意味着,对这些措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意味着,没有司法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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