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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涉嫌作伪证拟异地查办 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2011年12月27日03: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新闻评论:辩护人伪证案办理回避有利于司法公正

   【证据收集】

   严禁威胁、诱骗收集证据

  二审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一审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征求意见中,对于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后果分歧较大。社科院法学所建议,参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对以刑讯或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威胁、诱骗、禁止睡眠、使人饥渴、服用药物、催眠,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公安部则认为,物证、书证客观性较强,不应因收集程序瑕疵而否认其证明力,建议不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

  最高检则提出,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王敏远解释,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性后果有好几种,比如有刑讯逼供在法治发达国家一般会导致案件撤销的终极后果。对于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则可以补正,比如审讯时两名侦查人员在场,其中一个最后没有签名,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当时纯粹是一种疏忽,可以补正。 此外,他认为应谨慎对待物证书证的可靠性,严重违法收集物证书证和口供一样会出问题,因为程序违法,物证书证虚假的例子并不罕见,尤其是死刑案件,对物证书证要特别慎重。

  【取保候审】

  怀孕妇女可取保候审

  二审草案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两种,通常针对的是不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为体现人道精神,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上述建议,二审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法律援助】

  智力残疾者可获法律援助

  二审草案规定:二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王敏远认为,这个修改相当不错,以前重视的是对盲、聋、哑等生理上的残疾人提供特别保护,对精神状态和正常人相比也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重视不够,智力残疾者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处于弱势,法律应当提供特别保护。

  对于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方向,王敏远认为,从法治发达国家看,对于自己不请或无钱请律师的,确实做到了提供全面的律师辩护,包括所有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所有诉讼阶段都有律师提供服务。但对于中国来说,这需要一个过程,这取决于经济状况是不是能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是不是有足够多的律师,以及在观念上是否认为应当为法治文明的提高给予足够的物质投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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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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