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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各项新规定

2011年12月27日07:22
来源:法制日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继续审议。李杰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继续审议。李杰摄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李杰摄
12月26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李杰摄


  关注刑诉法修改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今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于11月18日召开座谈会,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交换意见。总的来看,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社会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各方面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符合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总体赞成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内容,并对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就各方面的意见共同研究协调,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

  据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的情况。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为此,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

  严禁以威胁引诱方法收集证据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原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维持现行刑诉法的规定。

  明确鉴定人也纳入保护的范围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鉴定人纳入保护的范围。

  原草案增加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鉴定人纳入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不由指定医院进行法医类鉴定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委托鉴定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不再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

  删去对鉴定人的强制到庭制度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

  原草案增加规定,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对于鉴定人不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可不再另行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行政执法收集的材料可作证据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具体规定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的排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等。

  进一步扩大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缩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中的“重大贿赂犯罪”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原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这三类犯罪总体上是可以的,但重大贿赂犯罪的范围较大,建议进一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除无法通知外逮捕应通知家属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原草案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有的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上述修改。同时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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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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