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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二审稿五大修改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2011年12月27日16:2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春鸣 画
春鸣 画

  二审稿新亮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拟将犯罪嫌疑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列入可被查询、冻结的范围。

  鉴定人将同证人、被害人一样,可向有关机关“请求保护”。

  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拟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新华社电 26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进一步彰显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随后,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为代表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方式,被人们深恶痛绝。因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严格限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草案一审稿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刑诉法作了修改,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进一步限定律师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疑犯案件范围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草案二审稿中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完善审判程序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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