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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车主讨要车辆精神损失费 称修好仍贬值

2011年12月29日03:02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撞了我的车,赔我“车辆精神损失费”

  车祸之后索赔时别忘了“车辆精神损失费”车辆贬值费,在常州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原告索赔车辆贬值费37300元。但是,车辆贬值费是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畴的。经法院判决,原告的索赔获得了法律支持,目前已拿到了肇事车主的赔偿。所以相关人士提醒:发生事故后,别忘索赔车辆贬值费。

  周菊芬 毕俊星

  车也有“精神损失费”

  讨到维修费之后,继续索赔车辆贬值费

  2009年12月28日15时28分许,常州市春江镇338省道通江路口处发生一起货车和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两车都受损。2010年1月6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司机无责任。

  轿车被送到汽修厂进行维修,车主刘某为此花了修理费114800元(车辆贴膜1200元);但货车车主李某只付50000元给刘某。对于其他费用,李某一直未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于2010年5月将李某告上法庭,向李某索赔的损失中新添间接损失车辆贬值费5万元。到底什么是车辆贬值费?据介绍,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通常由责任人承担车辆的修复费用。但实际上,修复后的车辆比事故前有所贬值。这种“无形损失”也被业界称为“车辆精神损失费”。

  据介绍,经刘某申请,常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专业评估鉴定人员出具了车辆状况评估表和评估结论书,证明刘某轿车在未受事故正常折旧后价值20万元,而因该事故被碰撞受损后价值仅为15万元。很明显,刘某轿车因该事故造成贬值损失5万元。

  据了解,这是一起少见的纠纷案,是一起“新型诉讼”,很多人没听说过“车辆贬值费”。常州新北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多次开庭审理此案。

  理由:修了140项,就算修好了也贬值啊

  “对鉴定结论书的贬值损失不予认可,车辆没有进行交易。”货车车主李某在法庭上据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贬值损失费。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同样拒绝赔偿这笔费用,理由很简单:“车辆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

  刘某认为,自己的轿车历经更换左右后纵梁、后围、车顶侧边梁、车顶加强板等140余项修复,修复价值达原购车价三分之一。且整形修复导致车辆操控性、安全性等一定程度下降。重新焊接工艺,都次于原厂焊接、装配工艺及水平。其整车质量无法恢复原厂质量标准。”法院根据刘某提供证据认定货车车主应当赔偿刘某车辆贬值费。

  为公平起见,法院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刘某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科学鉴定。2011年1月10日,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该院委托,鉴定结论书认定贬值损失37300元。

  2011年4月,新北法院判决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车辆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包括车辆贬值费在内共150100元由李某赔偿,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赔偿100100元。目前此案已经执行结束,刘某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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