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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矿业投资诈骗案曝吸金黑洞 敛财不需真开矿

2012年01月06日02: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陈国洲 西宁

  矿业吸金“黑洞”坑了多少人

  青海矿产资源经济诈骗调查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高涨,国内矿产资源开发一片火热,也成就了许多开矿暴富的神话。然而,这一领域的种种乱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在青海等我国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经济犯罪已从过去单一的盗采滥挖,逐渐转向围绕探矿权、采矿权的系列经济诈骗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警方表示,将针对此类案件展开重点打击。

  一起典型的矿业投资诈骗案

  “回想起来这真像一个吸金的黑洞,我们那么多人都像迷了心窍一样把钱往里面扔。”章某猛吸一口烟,狠狠将烟头用脚踩灭。近半年来,章某一直过着东躲西藏的日子。他从十几个老乡手里集资开矿的200万元,被马某、刘某夫妇以开矿投资之名一股脑骗走。得知马某二人被捕后,他想尽办法希望讨回被骗的钱,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但自己的钱已被马某等人几乎挥霍殆尽。

  2011年12月3日,青海省西宁警方联合青海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通报侦结了这起代号“黑洞”的以虚假矿产资源转让合同为诱饵,涉案金额达885万元的恶性矿产资源诈骗案。

  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刘晶介绍,四川籍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嫌疑人刘某夫妻二人自201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实际未取得青海省海西州某大型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文书、资料,以合伙开矿将获巨额利润为诱饵,先后骗取崔某、章某等17家单位和个人工程保证金、工程预付款885万元后逃逸,由于牵涉单位和个人多,严重扰乱了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

  “当时也是从朋友那里听说马某手里有矿。”2010年3月,章某在马某处看到了能为自己带来千万收入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写明马某已从海西某大型煤矿探矿权所有人处花费100万元转让到了该煤矿的探矿权“有甲乙双方签字,有公司印章,清清楚楚!”章某至今还不愿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

  “马某的作案手段比较巧妙。”刘晶说,2010年2月,马某与海西州某大型煤矿矿主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马某先行支付煤矿矿主100万元保证金,在开采证件过户完成后,再行支付余款。签订协议时,马某刻意将再行支付余款的内容写在了合同第二页。随后,马某将合同第二页撕去后并伪造了其他证明“仅凭合同,使人看上去认为马某通过100万元获得了煤矿的探矿权。”刘晶说,随后马某在社会上散布消息称自己拿下了这个大型煤矿,并非法将煤矿按每3、4个平方公里分为一个承包区,向外分包发售。

  2010年6月,马某东窗事发后携款潜逃,将赃款用于购买宝马车、房产及个人挥霍。在接到报案后,西宁警方成立专案组历时2个多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追缴赃款余额127万多元。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从盗采滥挖转向炒作探矿权、采矿权

  据称,目前在煤炭等资源开发领域“谁有矿谁就是财神爷,甚至谁能参与一杠子谁就能发财。”这里所说的“有矿”并不一定是真的拥有矿山,而是指拥有矿山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开矿队伍从农民到施工队,再到小型企业,甚至是餐馆老板、理发店老板,成分混乱。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卫东说,在保护正常途径开采矿产资源以外,青海省一直致力于打击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非法行动。而近年来,来自公安、国土部门的报告显示,矿产开发领域的经济犯罪又逐渐转向依托探矿权、采矿权,炒作矿产资源的经济诈骗犯罪。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甚至不需要实际开矿,即可诈骗敛财。警方表示,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的诈骗案件正呈不断上升趋势。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自西部大开发以来,青海省丰富的矿产资源面临大面积非法盗采滥挖的危险。2010年,青海省最主要的焦化煤产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曝出境内大部分企业处于无证或证件不齐非法开采煤矿,几十家小煤矿盗采国有矿产资源每年超300万吨的消息。此行为严重破坏了周边草原和青海湖的上游水源地生态环境。随后,国务院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两地煤矿实行大规模关闭整顿达半年之久。

  徐卫东说,近年来青海省关闭了一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和私人矿山,盗采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好转,但在民间又出现了利用矿产资源探矿权和开采权的诈骗活动。

  章某称,目前在煤炭等资源开发领域“谁有矿谁就是财神爷,甚至谁能参与一杠子谁就能发财。”章某所说的“有矿”并不一定是真的拥有矿山,而是指拥有矿山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记者调查发现,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探矿证、采矿证、安全生产证等六证齐全。而在民间,许多有资质的矿产企业在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拍得相关证件后,不以开发为目的,而是恶意炒作探矿权和采矿权,或非法分包矿山从中获利,形成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吸金“黑洞”。

  “开矿队伍从农民到施工队,再到小型企业,甚至是餐馆老板、理发店老板,成分混乱。”徐卫东说,在近年的查处行动中,国土部门发现,由于经济利益诱惑巨大,许多不具备开矿资质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分包、转包探矿权、采矿权参与到矿产资源开采中,不但对矿山和周边环境造成破坏,还增大了事故发生频率,也为炒作诈骗留下了空间。

  2011年,河北警方即在河北省侦破一起以青海省某大型煤矿为诱饵,在河北省境内非法融资达数亿元的大型案件。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青海省部分取得了相关煤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但之后,犯罪嫌疑人不以开发为目的,转而以开采招股投资为名,在民间大量非法融资“很多人相信投资煤矿包赚不赔,因此没有任何正规合同,犯罪嫌疑人即在民间非法骗取了大量资金。”徐卫东说。

  警方:矿产资源诈骗案露头就打

  警方表示,围绕矿产资源开发的犯罪案件高发,与社会上盛行“开矿暴富”的错误信条有很大关系。近年来,我们每年侦破的矿产资源领域的诈骗案件约在十件左右,对于此类案件露头就打。

  “现在许多人一说到开矿就立马联想到煤老板、一夜暴富。”徐卫东说,虽然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诱人,但矿产资源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有严格的限制,私人开采需要拥有非常严格的采矿资质,严禁对矿产资源滥挖乱采或私下盗采。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私下交易转让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此外,青海省大部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储备矿,加之处于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态地位,大多数矿产资源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采。

  刘晶说,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人们急于暴富的心态实行诈骗。“从我们破获的案件来看,很多受害人是知道犯罪嫌疑人手续不全,或者知道私下转让矿产资源属违法行为。”刘晶说,但是不少人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我们早在2010年9月份就抓获了马某夫妻二人,并通知了涉案的受害人。但直到年底,还有不少人依然往马某的账户上打钱。”刘晶说,这些人依然心存侥幸,认为能拿矿的人都不是一般人,幻想自己从马某手里取得的转包合同依然能带给自己巨额利润。

  另一方面,徐卫东说,国家目前正在加紧出台新的矿产资源开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发放将进一步严格管理,对私下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青海还据此已经成立了国土、安监、公安、工商等十几个部门参与的矿产资源整治小组,未来两年内对青海矿产资源开发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青海警方则表示,将针对矿产资源领域新的犯罪动向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近年来,我们每年侦破的矿产资源领域的诈骗案件约在十件左右,对于此类案件露头就打。”刘晶说。

  专家:应破除“矿业暴富”神话

  针对青海等西部矿产资源大省矿业诈骗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青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冀康平等专家表示,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领域依然缺乏完善的体系,需从严格准入、健全市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冀康平说,国家相关部门首先应严格开矿准入,执行矿业权保证金制度。对矿业权申请设置进行规划预审,实行严格的规模准入、技术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和资质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省、州、县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通过规划预审,并严格执行矿业权保证金制度。对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收取矿业权保证金,督促企业依法守法勘查开采和进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作为长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徐卫东认为,国家应强化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配置,对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优质矿产资源,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鼓励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符合省、州、县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限期联合改造、重组、优化开发布局、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为市场进行开发转让提供合理渠道,坚决禁止和打击将矿业权进行分割转让。

  此外,专家认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消除矿业暴富神话是健全矿业市场的关键。专家认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对民间投资放开以后,利益分配体系中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当地政府、土地承包人、开发企业所应占的比例一直很难公平确定。长期以来,开发人拿走的太多,当地群众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太少,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成为一个暴富行业,在民间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导向,即开发矿产资源即可暴富。使得盗采、乱采滥挖以及现在的矿业诈骗有了滋生的土壤。应尽快探索出一套合理的分配体系,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到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中来。

  冀康平还建议,应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对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目标考核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矿产资源监管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矿山环境年报制度、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部门联系联动及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的有效监管。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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