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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机号意外“登”热播剧 不堪骚扰求助法院

2012年01月17日10:54

    新闻来源:大连新闻网

  记者昨天从法院获悉,《我的丑娘》一画面中出现的救子卖肾的手机号码,竟然是大连市金州新区中年市民张先生(化名)的手机号码,意外巧合随着电视剧的热播给张先生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他的手机被打爆,不胜其扰的张先生将联合出品方的电视台、文化公司以侵犯隐私权告至法庭。

  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于近日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创信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日前,此案生效后两被告已履行判决义务完毕。

  手机号播出:

  私生活被完全扰乱

  电视连续剧《我的丑娘》自2008年11月份起在全国各大电视台热播,随之发行了光碟等,在全国各地都取得了相当高的收视率。

  该剧第23集中有几处镜头画面讲述的情节是,剧中人物王大春和赵小旭为了给儿子筹集医疗费,决定卖肾。赵小旭在街头各处张贴卖肾救子的小广告,其内容是:因急需用钱,现本人决定卖肾救子,有意者请拨打1×××××××××,找赵女士。

  剧中无意出现的这个手机号码,恰巧是大连市金州新区居民张先生多年使用的手机号,全国相当一部分观众居然记住了这个短暂镜头出现的手机号码,并对号入座。张先生开始接到全国观众打来的电话及短信,电视剧越播越火,导致张先生的手机被打爆,加之此事媒体曾做过报道,张先生无奈曾求助媒体恳求全国观众不要再拨打该手机号码,然而效果有限。

  2010年末,张先生将联合出品方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北京创信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影视)、大连天象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天象影视)告至大连市金州区法院。

  第二被告法庭辩解:

  找不着编手机号的场工了

  2011年6月20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时,经法院依法传唤,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张先生陈述了被告侵犯其隐私权的事实后说,我每天接到无数电话及短信,有的询问是否卖肾,有的使用污秽的语言,严重干扰了我及家人的生活。此外,我的职业是对外承建业务,有生意来往的人看到或者听说此事后,有的以为我破产了现在通过卖肾还债,有的以为我改行了终止了与我的业务往来,网络上也出现我的负面形象。三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利用、传播我早就使用在先的手机号码,存在过错,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停止侵权;在省级以上大众媒体上道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未出庭应诉的江苏电视台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第二被告创信影视答辩说,我公司此前并不认识原告,在该剧拍摄案涉的一段戏时,是一个场工提供了案涉手机号码。现在这个场工已经联系不到了,估计他是临时编的号码,谁知这么巧,竟是原告的手机号码。这件事纯属巧合,我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被告天象影视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我中心不是该剧的制片方和出品人,也不享有财产收益权。只是该剧的导演是我中心负责人的亲属,为提高我公司的知名度,给我中心挂了一个空名。原告告我中心是告错了。

  法院:

  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的该手机号码属个人信息,是其隐私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江苏电视台与创信影视作为该剧联合出品方,均系制片方,享有该剧著作权。二被告在摄制该剧时与原告素不相识,不存在恶意使用原告手机号码的故意。二被告在摄制卖肾救子的剧情时,应考虑剧情出现的该手机号码与现实中存在的手机号码是否有重合可能,且应进行拨打试验。若出现重合,应取得该号码所有人的同意再使用或另行设计号码,但镜头中最终出现了该手机号码,且未作任何遮挡等技术处理,本院认定二被告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

  二被告的该行为导致该手机号码成为部分观众关注的事物,原告因此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正常工作及生活因此受到干扰和影响。虽然该部分观众对文学作品的虚构性存在误解,但从广泛社会大众角度考虑,部分观众对此产生误解实属正常且不可控制。二被告侵犯了原告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被告共同侵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象影视在联合摄制中有署名在联合出品处未署名,不是该剧的著作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并非故意,本院认为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与原告受到的精神损害严重程度不符。近日,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电视台、创信影视对该剧涉及手机号码的所有镜头进行删剪或遮挡等方式的技术处理,剧中不得再出现该完整手机号码;作出技术处理前二被告不得再授权播出或发行该剧;二被告共同任选一家省级以上大众媒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所需要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驳回原告对天象影视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两家被告同意按比例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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