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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命名禁“男科”

2012年02月06日09:44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作者:以下简称《办法》

  广西重新修订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 静脉输液业务准入门槛提高 医疗机构不能任意“起名”

  市民一旦感冒、发烧,到诊所、门诊打个吊针再平常不过了。可记者了解到,往年因诊所、门诊不当开展静脉输液引起的医疗事故并不少见。为确保群众接受更安全的医疗服务,日前,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规的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用药的准入门槛。

  开展静脉输液业务有条件

  2009年3月,龙州一妇女因身体不适到私人诊所输液,没想到一瓶药水没挂完心脏骤然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发现在输液时意外死亡的案例在我区乃至全国时有发生。

  “有的医疗机构既没有护士也未配备药剂人员,出问题后也没有相应的抢救药品器材,根本不具备开展静脉输液的条件。”自治区卫生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药物配制不当、超量用药、输液时速度过快等都可能导致死亡。为确保患者安全,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办法》特别强调,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那么,诊所、门诊有没有开展静脉输液资格,市民如何区别?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到诊所、门诊看病时,首先要看墙上是否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看是否有注册医师、护士,同时,还要看调剂处方的人员有没有从事药剂业务的资格。

  医疗机构不能任意“起名”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乱起名”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仅是门诊,却在广告中打出“医院”的称呼;有的医疗机构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却打着“××医院附属医院”的旗号;有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诊疗中心”名称;有的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禁止的用语名称,如含有“疑难病”、“专家”、“专治”、“名医”,以及其他宣传或暗示治疗效果的名称。

  “有的医院自称‘男科’医院,实际上国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并没有这个诊疗项目。”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还有的“医院小,帽子大”,明明是民营小医院,却冠以“国际××医院”的称呼……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疗秩序混乱,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使广大患者难以正确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针对目前医疗机构名称混乱的突出问题,《办法》立足广西实际,以较大篇幅对此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只准登记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作为登记名称。

  《办法》还规定了9种禁用名称:包括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者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非公立医疗机构冠以行政区划等方面。

  此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广西”字样以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区域名称、或者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识别名称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东盟”、“国际”以及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社会申办医疗机构须公开竞争

  《办法》的又一大亮点是,对社会力量申办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实行“限额审批”,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阳光操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拟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数量限额审批。城市市区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这意味着,今后审批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优选设置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对此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为提高行政效能,《办法》还下放了审批权限。除一些大型和高风险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以外,大部分的审批权限由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说:“这样一些申请人就不用跑到南宁,在本市一级就可以申请。不仅缩短了审批时间,也有利于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今报记者郭燕群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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